索引号 | 002482285/2010-3871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政〔2010〕3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10-01-21 | 统一编号 | ZJSP18-2010-0004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同时,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原则要求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相关规划,体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考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要避免出现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区域配置、忽视流域配置,重视经济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等现象。
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范围
大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农业灌溉取水除外,另行规定),都应当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他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编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水利部规定。
四、水资源论证的资质管理
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要求。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或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省、市或省、市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不论取水量大小,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负责编制。
为提高水资源论证质量,未取得上岗培训证书人员不得作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编制人员。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
1、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批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同。
2、审批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由业主单位直接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以及其它相关材料。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业主单位的审批申请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3、组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机关应当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行业的专家、取退水口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等参加审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有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会应选聘专家组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部和省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查意见。审查实行评分制度,评审专家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评分作为资质单位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的意见,出具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对报告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载明报告书的等级和评分。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专家和代表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在报告修改时,对修改意见逐条提出采纳修改和未采纳修改的说明,报告修改后,与修改意见说明一并送专家评审组组长确认。取、排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出具审批文件。收到申请人按照专家评审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名确认的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后,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审批机关一般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计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申请人报告修改时间)。
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存档和统计
1、存档。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业主单位的审批申请文件、审查会议通知、审查会参加人员名单、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及时分类归档。
2、统计。各市应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的统计工作。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季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报送厅水资源水保处(表式见附件2)。审批机关应在审批程序结束后10日内将报告书(报批稿)电子版输入到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水资源论证数据库”备案。
七、水资源论证的监督管理
1、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建设项目取水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由业主单位负责进行协调,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附具第三者对取、退水的书面意见,或业主单位与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文件。涉及第三者利益较大或者第三者反映强烈的,审批机关可邀请其参加水资源论证审查会议。
2、层级间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科学、公正、合理的审批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于在报告书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以及有越权、侵权审批行为的审批机关,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报告书审批工作(其审批权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整改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展审批工作。
3、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资质单位负有监督职责,发现资质单位有违反水资源论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建立资质单位定期考核制度。省水利厅每年不定期地对乙级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抽查,抽查结论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在抽查中发现资质单位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报告书质量确属不合格的,对该资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理。情节严重或一年内连续通报两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对甲级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水利部规定执行。
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水资源论证业务工作,严禁超等级、超范围承接水资源论证业务。对于出借、转包、变相转包或纵容、包容下属单位以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水资源论证业务的乙级资质单位,省水利厅将按规定收缴该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对于甲级资质单位,将如实上报水利部。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doc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