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08-38718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河〔2008〕14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08-08-14 | 统一编号 | ZJSP18-2008-0007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堤防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 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 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加强设计代表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堤防加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除督促及时纠正外,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堤防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以闭合圈(或实施部分堤防)为单位,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及档案材料移交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加强工程维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