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1-4009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建〔2011〕37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11-08-01 | 统一编号 | ZJSP18-2011-0002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理工作岗位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预期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监理单位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管理,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水利工程监管网络,充分利用水利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监理信息,严格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为此再次重申,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非水利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
我厅将每年利用水利部审批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受理时间,组织一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监理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复查,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单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标准的,将上报水利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水建〔2010〕33号)规定, 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清出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我厅再次重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总监证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企业注册或兼职。严禁国有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到非国有监理单位从业。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任职,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担另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施工现场在岗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该项目招投标时,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有已完工程业绩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被更换人员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监理岗位职务。
(三)遏制低价恶意竞争
对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项目法人不得恶意低价发包,逼迫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承揽监理业务。发现恶意压价的项目法人的,限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低价竞争取得监理业务的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人员配备和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对本省监理单位按规定作出限制承接监理业务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省监理单位作出清出浙江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禁监理业务挂靠和出卖资质行为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所有人员须由监理企业统一缴纳的社保证明。监理人员身份与证书应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省外监理单位设立的进浙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出卖资质和挂靠行为。
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在我厅建设处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571—87826667),动员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对有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投诉举报,我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实施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从各个环节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监理企业,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三)严格不良行为记录和市场清出制度。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等监理不到位原因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律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管理,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有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一经查实,一律2年内不得在浙从事水利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实施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月检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施月检制,每月不小于一次对所属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经项目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监理单位不予追究。若监理单位对上述现象既不上报,又不能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到位的,经检查发现确认后,对监理单位按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处理。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取得岗位证书的同时需取得水利部或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和平行检验,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工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单位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水利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单位履职费用,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