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4-40180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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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浙水电〔2013〕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4-01-07 统一编号 ZJSP18-2014-0002
【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7 14: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我省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水电〔2013〕15号附件.rar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办法,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级采用《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装机容量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以上水电站的达标评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10000千瓦水电站的达标评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达标评级。

市本级所辖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达标评级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申报评级。

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采用专家评审制或机构评审制。

第十三条  采用专家评审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三)持有省水利厅颁发的水电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四)具有5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推举产生,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采用机构评审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中选取评审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拥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评审机构应抽取水工、金结、机电等专家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库和评审机构中的评审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

第四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受理、评审、审定、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七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完成自评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市本级所辖水电站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见附件3);

(二)自评表;

(三)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提供近3年内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内容是否完整。

对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5日内予以补充或说明。审核完成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

(四)反馈评审初步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4)。

采用机构评审的,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审定等级,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定等级,不达标的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审定结果应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见附件5)和牌匾(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查、宣传、指导和服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综合监管。

第二十五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不达标的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级。

第二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八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二级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导致停产的,应在恢复发电后重新申报评级。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格式)

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

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索引号: 002482285/2014-4018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4-01-07
发文字号: 浙水电〔2013〕1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4-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2014-01-07 14:56:53
【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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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我省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水电〔2013〕15号附件.rar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办法,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级采用《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装机容量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以上水电站的达标评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10000千瓦水电站的达标评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达标评级。

市本级所辖总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达标评级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申报评级。

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采用专家评审制或机构评审制。

第十三条  采用专家评审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三)持有省水利厅颁发的水电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四)具有5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推举产生,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采用机构评审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中选取评审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拥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评审机构应抽取水工、金结、机电等专家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库和评审机构中的评审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

第四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受理、评审、审定、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七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完成自评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市本级所辖水电站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见附件3);

(二)自评表;

(三)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提供近3年内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内容是否完整。

对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5日内予以补充或说明。审核完成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

(四)反馈评审初步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4)。

采用机构评审的,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审定等级,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定等级,不达标的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审定结果应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见附件5)和牌匾(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查、宣传、指导和服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综合监管。

第二十五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不达标的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级。

第二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八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二级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导致停产的,应在恢复发电后重新申报评级。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格式)

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

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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