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06-40160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电〔2006〕2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06-04-11 | 统一编号 | ZJSP18-2006-0014 | |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促进我省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水电建设工程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实现水电项目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保障我省水电产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电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以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为前提,对尚未进行水电资源专业开发规划的流域抓紧编制水电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依据。对编制时间过久,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较大出入的水电开发规划,应及时组织修编。
(二)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中确定的水电项目的地点(坝址、厂址)、装机规模和库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对不符合水电开发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和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三大补偿机制”
(一)“十五”期间,我厅相继下发了《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取得、防止权利腐败、维护群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全省已初步形成了水电资源开发资源补偿、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三大补偿机制。为了做好我省“十一五”水电资源开发工作,各地应进一步推行并完善三大补偿机制,切实规范开发权的出让行为。加强政策研究,不仅要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使电站周边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因水电资源开发有一定程度的改善,通过农村水电资源开发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对拟开发建设的水电项目,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落实“三大补偿机制”所对应的工程和经济措施,并将这些措施的费用成本计入总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监测、监督工作。
三、加强水电开发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管理
(一)严格执行水电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水电[1999]14号)要求,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水电资源开发项目按审批权限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应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及机电设备检测制度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蓄水验收前,必须通过有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蓄水安全鉴定。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前必须通过有机电设备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
(四)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制度
新建水电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防止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水电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否则不予组织机组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对目前已经通过机组启动验收而尚未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
(五)严格执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质量评定和经评定不合格的水电工程,不得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机组启动验收的,不得并网发电进入试生产阶段;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电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规范度汛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报工作
(一)度汛方案编制和审批
我省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水电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都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度汛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省防指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以上批准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通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防指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防指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批准的度汛方案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防指、省水利厅备案。省以下批准建设的水电开发项目,各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报所属县(市、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批准的度汛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市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电站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水电项目,度汛方案应同时报省防指、省水利厅备案。
(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报要求
对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的水电项目,项目法人应按《浙江省大中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技术规定》(浙水管(90)第156号)的要求编制水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按省防指确定的审批权责,将编制好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报请具有
审批权限的防汛指挥部批准。
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度汛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落实各项措施,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查审批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五、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水电生产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常抓不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强调电站(成立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把职责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安全生产的开工条件和监督管理。水电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浙水电〔2003〕10号文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工。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完善责任追究和事故上报制度。水电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发生四级及以上水电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上报我厅。
(四)强化市场准入条件。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水电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浙江省水利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