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1998-4016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政〔1998〕422号 有 效 性 废止
成文日期 1998-07-10 统一编号 ZJSP18-1998-0002
【废止】关于下发《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4 08: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有关市(地)、县(市、区)水利(水电)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水电存量资产,大力推进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电实际,在前一阶段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补充修改,形成了《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各地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理顺有关工作思路,加快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将改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务使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快速健康地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我省农村水电的蓬勃发展,对于缓解浙江能源紧缺,促进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农村水电作为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建设和经营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政发〔1998〕1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政办发〔1997〕156《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原则

1、积极鼓励推行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和集体水电站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兼并、联合、拍卖、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大胆实行资产经营,改革原来由国家和集体统包的经营管理机制,探索在新形势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2、对现有水电站要通过存量资产折股,增量资产扩股,先售后股等方式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对扩容技改水电项目,要按照改造与改组、改制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股份(合作)制;新建水电项目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筹资、建设,到经营、还贷,实行业主负责制。

3、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的综合利用水库电站的改制,要按照水管单位改革的方向,统筹考虑,纳入水库的统一改制。

4、水库及电站的安全事关重大,进行改制必须把确保工程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5、改制国有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产核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出让、折价入股等产权变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的水电站,由乡(镇)组织清产核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6、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

7、乡(镇)和村集体管理的水电站,各级政府过去对小水电政策性扶持的投入(包括支农周转金等),属水利国有资产,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产权。

8、兴建水电站时的“拨改贷”和“贷改投”的投资,政策已明确转为资本金,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由水利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产权。

9、根据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精神,对于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资产,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10、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原则上按投资构成比例分享,可适当提取部分转为企业集体股份。

11、水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相应规费。

三、股份的设置和管理

12、水电股份制企业,一般可设国有股、乡(镇)村集体股、法人股、企业集体股、个人股,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资金、实物、技术、劳力和土地(使用权)等均可按投资折算入股。要鼓励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多持股。

13、电站的股权以股权证形式设置。国有股,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国有投资主体持股;乡(镇)、村集体股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法人股由社会法人持股;企业集体股份,由企业职工基金会持股;个人股由个人持有。

14、职工个人股,采用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办法。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可以继承、转让、馈赠,具体转移办法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四、电站资本结构的优化

15、各地可根据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将改制电站的部分或全部国有(或集体)资产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鼓励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出售要实行招标形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出售部分作为国有(集体)股入股,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国有电站资产的出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出售的收入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水电发展。乡(镇)、村集体小水电站出售由乡(镇)、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售的收入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农村水电的发展。其中属国有资产部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或借给乡(镇)、村,继续用于水电发展。

16、国有小水电站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将防洪等社会公益性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被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支付,或由改制收益所得承担。

17、离退休职工由改制电站接受并负责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一块,其资产收益作为离退休职工开支不足的补充,实行专项管理。

18、国有水电站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企业集体股份,由企业职工基金会持股,集体水电站可以将其资产一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的份额,可视职工的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和服务时间长短确定,向企业经营者倾斜,职工只享有分红权,终极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共有。

19、电站改制时要鼓励职工多持股,增大职工个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购买数额较大,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五、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20、电站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各方的权责,并严格执行。改制企业对经营者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经营责任制。

21、股份(合作)制水电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股东把分红所得,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有的社会法人投资者,也可以分用电指标。

六、改制的有关措施

2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在改制中涉及水电新项目的开发、选点、立项,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建设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改制电站及其相应电网和水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运行规范,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洪调度。

23、要重视水电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产评估,为改制的招商引资提供条件。同时,也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所属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水电开发量比较大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水电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加强对电站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负责国有水电资产的经营,并负责对全县水电站的电费统一结算、规费统一收取、设备统一检修、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办理的“四统一”管理。

25、改制企业的水电上网电价,各地要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按照还本付息定电价的原则,切实抓好电价改革。对至今尚未完成达到省物价局规定的电价标准的,应加快调整到位。

26、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和落实水电发展和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



索引号: 002482285/1998-4016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1998-07-10
发文字号: 浙水政〔1998〕4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1998-0002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7-11-09
【废止】关于下发《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14-10-24 08:42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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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地)、县(市、区)水利(水电)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水电存量资产,大力推进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电实际,在前一阶段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补充修改,形成了《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各地实际出发,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理顺有关工作思路,加快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将改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务使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快速健康地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我省农村水电的蓬勃发展,对于缓解浙江能源紧缺,促进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农村水电作为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建设和经营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政发〔1998〕1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政办发〔1997〕156《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原则

1、积极鼓励推行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和集体水电站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兼并、联合、拍卖、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大胆实行资产经营,改革原来由国家和集体统包的经营管理机制,探索在新形势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2、对现有水电站要通过存量资产折股,增量资产扩股,先售后股等方式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对扩容技改水电项目,要按照改造与改组、改制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股份(合作)制;新建水电项目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筹资、建设,到经营、还贷,实行业主负责制。

3、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的综合利用水库电站的改制,要按照水管单位改革的方向,统筹考虑,纳入水库的统一改制。

4、水库及电站的安全事关重大,进行改制必须把确保工程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5、改制国有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产核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出让、折价入股等产权变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的水电站,由乡(镇)组织清产核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6、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

7、乡(镇)和村集体管理的水电站,各级政府过去对小水电政策性扶持的投入(包括支农周转金等),属水利国有资产,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产权。

8、兴建水电站时的“拨改贷”和“贷改投”的投资,政策已明确转为资本金,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由水利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使产权。

9、根据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精神,对于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资产,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10、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原则上按投资构成比例分享,可适当提取部分转为企业集体股份。

11、水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相应规费。

三、股份的设置和管理

12、水电股份制企业,一般可设国有股、乡(镇)村集体股、法人股、企业集体股、个人股,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资金、实物、技术、劳力和土地(使用权)等均可按投资折算入股。要鼓励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多持股。

13、电站的股权以股权证形式设置。国有股,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国有投资主体持股;乡(镇)、村集体股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法人股由社会法人持股;企业集体股份,由企业职工基金会持股;个人股由个人持有。

14、职工个人股,采用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办法。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可以继承、转让、馈赠,具体转移办法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四、电站资本结构的优化

15、各地可根据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将改制电站的部分或全部国有(或集体)资产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鼓励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出售要实行招标形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出售部分作为国有(集体)股入股,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国有电站资产的出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出售的收入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水电发展。乡(镇)、村集体小水电站出售由乡(镇)、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售的收入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农村水电的发展。其中属国有资产部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或借给乡(镇)、村,继续用于水电发展。

16、国有小水电站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将防洪等社会公益性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被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支付,或由改制收益所得承担。

17、离退休职工由改制电站接受并负责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一块,其资产收益作为离退休职工开支不足的补充,实行专项管理。

18、国有水电站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企业集体股份,由企业职工基金会持股,集体水电站可以将其资产一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的份额,可视职工的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和服务时间长短确定,向企业经营者倾斜,职工只享有分红权,终极所有权归企业全体职工共有。

19、电站改制时要鼓励职工多持股,增大职工个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购买数额较大,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五、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20、电站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各方的权责,并严格执行。改制企业对经营者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经营责任制。

21、股份(合作)制水电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股东把分红所得,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有的社会法人投资者,也可以分用电指标。

六、改制的有关措施

2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在改制中涉及水电新项目的开发、选点、立项,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建设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改制电站及其相应电网和水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运行规范,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洪调度。

23、要重视水电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产评估,为改制的招商引资提供条件。同时,也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所属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水电开发量比较大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水电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加强对电站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负责国有水电资产的经营,并负责对全县水电站的电费统一结算、规费统一收取、设备统一检修、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办理的“四统一”管理。

25、改制企业的水电上网电价,各地要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按照还本付息定电价的原则,切实抓好电价改革。对至今尚未完成达到省物价局规定的电价标准的,应加快调整到位。

26、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和落实水电发展和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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