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04-40189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管〔2004〕36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04-05-28 | 统一编号 | ZJSP18-2004-0006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级防汛、水利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实时水雨情信息,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水资源管理服务的重要设施。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为防汛防旱和水资源管理提供水雨情信息服务的系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系统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系统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主管单位应确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明确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五条 系统报汛时段设置必须满足防汛防旱调度和水资源管理的需要。
市级以上报汛站、小㈠型以上水库的报汛时段设置为:汛期每3小时1次,梅汛期和台风影响期间每1小时1次,非汛期每日1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报汛时段。
第六条 由于机房装修、系统改造等非故障原因,需要暂停系统运行的,需经主管单位批准方可实施。涉及省级以上报汛站的应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在主汛期,原则上不允许系统非故障性停运。
第七条 禁止擅自移用和改造系统专用设备,在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不得装载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严禁安装使用游戏软件。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根据通讯方式不同,由中心站、中继站和遥测站组成。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系统运行状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故障,并做好记录。故障无法排除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报汛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遥测站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本站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等基本情况,按要求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及维护保养工作;
2、做好自动测报仪器设备的保护、保管工作,避免失窃及人为损坏;
3、服从中心站的管理,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维修工作;
4、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站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条 中心站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系统运行管理,督促遥测站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维护工作;
2、熟悉系统结构,掌握遥测站、中继站和中心站设备操作方法,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3、负责中心站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4、对遥测站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5、组织、协调系统的检测维修工作。
第四章 系统汛前检查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汛前检查,并作为防汛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站汛前检查内容:
1、各类设备运行状况,重点检查UPS蓄电池容量;
2、软件各项功能和参数配置;
3、通信信道畅通情况;
4、通信费用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遥测站汛前检查内容:
1、遥测设备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太阳能电池板的充电状况、蓄电池容量及密封情况;
2、查看雨量观测场的周围环境,及时清除影响观测精度的障碍物。采用人工注水法用标准量筒对雨量计精度进行检查,校正误差;
3、水位计安装在竖井的测站要检查进水管的淤塞情况;水位计安装在斜井的测站要检查平衡球在斜井中运行情况,对滑杆加润滑油;
5、各种线路特别是接地装置的连接状况;
6、保险丝等备品的储备情况。
第十四条 中继站汛前检查内容:
1、中继设备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太阳能电池板的充电状况、蓄电池容量及密封情况;
2、天线的固定情况,馈线及其它电缆的连接状况;
3、所属各遥测站的信号强度。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心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1、每日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查杀病毒;
3、记录运行日志。
第十七条 遥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内容:
1、每日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检查雨量计集水器和接水管,发现杂物及时清理;
2、每周用水尺观测数据对遥测水位计进行校正,对固态记录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3、每月对遥测雨量计集水斗进行一次清洗;
4、定期检查蒸发皿,保证皿内水体清洁并有足够的水量;
5、定期检查避雷装置,雷击后及时更换受损部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并规定系统故障修复时限。中心站和省级以上报汛站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修复。
(根据浙水管〔2004〕36号文,2004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