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6-4020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通知》(浙水建〔2016〕3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12月1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水利建设,大量水利工程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检查发现,部分工程通过蓄水、机组启动、通水等阶段验收投入使用后,未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造成工程迟迟未全面转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出现了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布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期间运行管理,避免管理“脱节”现象发生。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加快推进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摸清本地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制订好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将竣工验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负责,督促项目法人立即行动起来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指导服务工作。
2.加强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按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水利工程建设期间的运行管理职责。对于主体工程已完工三年及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二)重点举措
1.加强指导,主动服务。一是要求各地水利部门积极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领导的汇报和跨部门的协调工作;二是我厅组织由各业务处室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深入工程现场,主动指导服务;三是要求各地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千人万项”蹲点指导服务重要内容,开展指导服务;四是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解决验收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加强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衔接和沟通,争取支持。
2.明确任务,标化管理。一是要求各级水利部门把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计划,努力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前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二是省水利厅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和督查市县水利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站推进实施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三)组织保障
1.严格验收制度,做到“完成一项、投产一项,成熟一项、验收一项”。对不积极组织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竣工验收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减少或暂停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2.对在建已投入使用的水利项目,工程建设与标准化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完成标准化创建和验收工作。
3.对在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开展专项稽察,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和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