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04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失效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1 16: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6〕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12月1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一)水利部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未要求设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由水利部、省、市三级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的政府职责,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部、省、市三级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1998年11月,我厅出台了《浙江省

(二)我省扩权强县改革将部分原本市级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下放到了县级。2008年12月底,我省全面实施扩权强县改革,进一步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作了很大的调整,原本按投资规模和工程规模划分的事权都下放到县级,对应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也下放到县级,随之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监范围收缩,仅限于市本级和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我省大力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2012年4月18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2〕49号),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责任和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同年4月24日,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委办、财政等部门,全面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2013年3月19日,我厅联合省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要求各地以建立健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为重点,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同年12月11日,我厅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进行了明确。

(四)水利部出台规定要求进一步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2014年12月,水利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对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予以明确,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

二、《意见》的主要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也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工程规模、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分工协作原则。根据今年上半年我厅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的情况,仍有个别县(市、区)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县级监督机构的编制数及在岗监督人员数总体偏少,技术力量薄弱、经费不足,且兼岗、串岗、混岗情况较为普遍,很难满足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要求。需要省市县三级监督机构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监督范围、责任划分和保障措施。下面从这四个方面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说明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四个原则,分别是分级管理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分工协作原则和全面覆盖原则。

(二)监督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规定和全覆盖原则,我省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关于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已有详细规定。

(三)事权划分。该部分内容对省市县三级监督事权进行了详细划分。其中,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范围按照工程规模、工程类别、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高坝中型水库、大型拦河水闸、大型排涝泵站、大型引水枢纽、1级堤防及海塘和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型水库、中型拦河水闸、中型排涝泵站、中型引水枢纽,2、3级堤防及海塘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另外,对于包含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永久性建筑物,且工程量差别较大的水利工程,按照主要的建筑物级别划分监督事权。《意见》对跨行政区域的或按照上述条款划分不明确的水利工程监督事权也作了明确。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可以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二是完善机制建设,提高监督能力。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建设,充实监督力量,落实监督经费。三是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意见》适用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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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6〕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12月1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一)水利部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未要求设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由水利部、省、市三级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的政府职责,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部、省、市三级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1998年11月,我厅出台了《浙江省

(二)我省扩权强县改革将部分原本市级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下放到了县级。2008年12月底,我省全面实施扩权强县改革,进一步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作了很大的调整,原本按投资规模和工程规模划分的事权都下放到县级,对应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也下放到县级,随之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监范围收缩,仅限于市本级和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我省大力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2012年4月18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2〕49号),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责任和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同年4月24日,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委办、财政等部门,全面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2013年3月19日,我厅联合省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要求各地以建立健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为重点,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同年12月11日,我厅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进行了明确。

(四)水利部出台规定要求进一步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2014年12月,水利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对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予以明确,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

二、《意见》的主要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也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工程规模、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分工协作原则。根据今年上半年我厅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的情况,仍有个别县(市、区)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县级监督机构的编制数及在岗监督人员数总体偏少,技术力量薄弱、经费不足,且兼岗、串岗、混岗情况较为普遍,很难满足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要求。需要省市县三级监督机构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监督范围、责任划分和保障措施。下面从这四个方面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说明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四个原则,分别是分级管理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分工协作原则和全面覆盖原则。

(二)监督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规定和全覆盖原则,我省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各类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关于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已有详细规定。

(三)事权划分。该部分内容对省市县三级监督事权进行了详细划分。其中,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范围按照工程规模、工程类别、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高坝中型水库、大型拦河水闸、大型排涝泵站、大型引水枢纽、1级堤防及海塘和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型水库、中型拦河水闸、中型排涝泵站、中型引水枢纽,2、3级堤防及海塘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另外,对于包含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永久性建筑物,且工程量差别较大的水利工程,按照主要的建筑物级别划分监督事权。《意见》对跨行政区域的或按照上述条款划分不明确的水利工程监督事权也作了明确。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可以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二是完善机制建设,提高监督能力。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建设,充实监督力量,落实监督经费。三是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意见》适用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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