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7-4021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9 17: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重大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连续多年在全国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三堡排涝泵站等一大批优质工程。但在历次的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着前期工作深度不足、项目法人不健全、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实体质量不满足、监督机构不健全等长期积累的问题。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对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特别要求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在我省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亟需出台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的认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二、《意见》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省水利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以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为核心,针对各方提出具体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突出加强审查把关,一是在可研阶段重点审核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建设标准、任务规模、投资效益等,按专业分组开展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充分听取各有关方意见建议。二是在初设阶段重点审查地质、结构、水文等专业,进一步强化专家审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三是对前期成果开展质量综合评价和年度评估,并定期在全省通报,以增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行业自律。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全过程管理平台,督促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二要对前期工作质量负总责,根据当地水情和实际需求,在工程建设方案策划、导向上统筹好各方利益,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移民数量、控制投资规模。三要强化人员配备,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四要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细化质量保证合同条款,保障合理设计周期和基础资料质量,加强对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等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五要定期开展宣贯培训,切实提高全员质量责任意识。

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控提高设计成果质量,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传承发扬“工匠精神”,精心设计,提倡节约,鼓励技术创新,从源头上保障设计工作质量。二要完善质量内控体系,严格校审流程,加强成果审核,落实质量奖惩措施;规范实名签认,凡提交行业审查和施工的各类报告、图件,均严格要求手签。三要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勘测阶段关注工程布置及勘测现场的动态变化,合理扩大勘测范围和深度,确保成果质量;施工阶段强化现场设代人员配备,加强与参建各方的信息沟通,动态处理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设计人员责任心,鼓励年轻技术人员多下工地现场,通过导师带徒弟等方式加快技术人才培养。五要强化资信管理,杜绝资质出借、挂靠,严禁成果应用造假。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一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二是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及早完成验收准备。

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切实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

质监单位要突击检查常态化。一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除确需对接的常规工作外,原则上采取突击检查方式,现场随机确定检测部位、内容,切实提高质量监督效果。二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执法,加大对建设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求各地充实监督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质量监督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质量检测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一要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并及时提交检测报告;二要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及时报备。

三、适用对象、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自2017年11月25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2285/2017-4021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2017-11-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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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水治〔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重大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连续多年在全国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三堡排涝泵站等一大批优质工程。但在历次的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着前期工作深度不足、项目法人不健全、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实体质量不满足、监督机构不健全等长期积累的问题。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对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特别要求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在我省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亟需出台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的认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二、《意见》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省水利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以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为核心,针对各方提出具体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突出加强审查把关,一是在可研阶段重点审核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建设标准、任务规模、投资效益等,按专业分组开展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充分听取各有关方意见建议。二是在初设阶段重点审查地质、结构、水文等专业,进一步强化专家审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三是对前期成果开展质量综合评价和年度评估,并定期在全省通报,以增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行业自律。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全过程管理平台,督促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二要对前期工作质量负总责,根据当地水情和实际需求,在工程建设方案策划、导向上统筹好各方利益,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移民数量、控制投资规模。三要强化人员配备,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四要切实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细化质量保证合同条款,保障合理设计周期和基础资料质量,加强对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等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五要定期开展宣贯培训,切实提高全员质量责任意识。

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控提高设计成果质量,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传承发扬“工匠精神”,精心设计,提倡节约,鼓励技术创新,从源头上保障设计工作质量。二要完善质量内控体系,严格校审流程,加强成果审核,落实质量奖惩措施;规范实名签认,凡提交行业审查和施工的各类报告、图件,均严格要求手签。三要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勘测阶段关注工程布置及勘测现场的动态变化,合理扩大勘测范围和深度,确保成果质量;施工阶段强化现场设代人员配备,加强与参建各方的信息沟通,动态处理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四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设计人员责任心,鼓励年轻技术人员多下工地现场,通过导师带徒弟等方式加快技术人才培养。五要强化资信管理,杜绝资质出借、挂靠,严禁成果应用造假。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一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二是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及早完成验收准备。

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切实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

质监单位要突击检查常态化。一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除确需对接的常规工作外,原则上采取突击检查方式,现场随机确定检测部位、内容,切实提高质量监督效果。二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执法,加大对建设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求各地充实监督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质量监督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质量检测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一要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并及时提交检测报告;二要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及时报备。

三、适用对象、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自2017年11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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