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7-4021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水利建设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是百年大计,不仅要建早建快,更要建好建优。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是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需要,是提高我省水利信息化、现代化水平的需要。现对《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一)《通知》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第二十五条“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第二十七条“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明确要求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加快实施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各地政府在大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度的同时,要抓好工程质量,落实质量和安全措施,确保项目高效、进度加快、质量创优。
(二)《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探测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图像显示、记录、传输、管理的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可作为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化管理的手段。
出台《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讲速度、更要保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严防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主要是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我省十三五水利规划,适用范围主要为以下三种类型的项目:
1.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
2.扩大杭嘉湖南排长山河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八堡排水泵站工程、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朱溪水库工程等172项目;
3.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时间
由于水利工程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工程量大、建设工期长。视频监控系统按施工标段划分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步进行部署实施,明确各标段主体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
对于已开工项目,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
对于已经开工且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项目,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厅信息中心主动加强服务,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安装后,协助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视频监控平台相关信息,完成视频接入。
(二)关于监控前端安装位置
《通知》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合理选择监控前端(摄像头)位置,位置布设及数量应满足对监控对象的有效观察。对一些重点区域和部位明确要求布设视频监控。具体为:
1.大坝、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工程重点施工区域;
2.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等重点施工部位;
3.料场、混凝土拌合系统、油库、炸药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施工区域人员与车辆进出通道等;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联合验收环节应记录相关视频影像;
5.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认为的其他区域或部位。
(三)关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费用
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硬件、软件、网络及日常运转维护)所需要的费用,直接在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费”项目内列支。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浙水建〔2013〕81号)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第五条“(3)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如起重设备安全检测、监控,基坑支护变形监测,钢管及扣件检测,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中已明确。根据姚江上游西排工程和其他工程经验,安全施工费完全能够满足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费用。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