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6-40225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浙江省浙东引水管理暂行办法》(浙水法〔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东引水工程作为我省跨流域最多、跨区域最广、引调水线路最长和投资最大的水资源配置工程,自2013年2月起,利用已建成的萧山枢纽、曹娥江大闸枢纽、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开展了试通水、应急引水,并进入常态化引水。引水以来,存在各级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工程运行维护不落实、调度指令执行不到位、沟通协调不通畅等问题,制约了工程科学、规范管理和安全、有序运行,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的发挥。为解决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本《办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来规范、指导浙东引水管理各项工作。
二、出台目的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有: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管理机构职责,加强浙东引水管理;二是规范工程运行和引水调度,保障引水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浙东引水工程的效益;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浙东引水管理立法提供经验和基础。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涉及运行调度、工程管理、信息监测和监督保障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
1.《办法》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在浙东引水建设与管理中的职责,为加强管理奠定了基础。
2.《办法》明确了浙东引水定义和供水范围。
3.《办法》明确了浙东引水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关于运行调度。
1.《办法》明确了水量分配、运行调度分别以《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省政府同意的浙东引水工程运行调度方案为依据,为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依据。
2.《办法》明确了调度权限,引水由省浙东引水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调度。防汛防台、抗旱、突发水事件应急预案由浙东引水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
3.《办法》明确了引水计划编制、批准、调整和执行权限,保证引水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三)关于工程管理。
1.《办法》明确工程管理权限,由省级投资建设的萧山枢纽及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等直管工程由省浙东引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余工程及引水涉及的河道按分级分类、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2.《办法》明确浙东引水沿线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不得缩减浙东引水工程输水断面和输水能力,为引水过流能力提供了保证。
3.《办法》明确列入浙东引水工程运行调度方案调度的水利工程,其维修、检修实行月计划管理。沿线各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工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四)关于信息监测。
1.《办法》明确省浙东引水管理机构在指导、建设、管理水量水质监测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的具体要求。
2.《办法》明确沿线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沿线各管理机构在引水信息报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
3.《办法》明确各级管理机构需加强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监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五)关于监督保障。
1.《办法》明确浙东引水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落实引水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水质保护、河道管理、建立协作机制等方面责任。
2.《办法》明确浙东引水沿线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引水河道的维护、监测和清淤,对进入浙东引水相关主干航道船舶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办法》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在建立协调和会商机制、开展年度引水效果评估、以及监督考核中的职责。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为浙东引水水源地、过水区、受水区中与浙东引水相关的运行调度、工程管理、信息监测等。《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水利厅
浙江省浙东引水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关于印发《浙江省浙东引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