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6-40213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5月11日印发。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按营业税计价方法的实际情况,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通知》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总体目标: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水利工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及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主要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将原计价依据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并入企业管理费项目内。
明确税前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等,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将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税金,定义为“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重点举措 一是明确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各项构成内容。
二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基础价格的确定依据。
三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取费标准的调整值。
四是明确了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水利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是对已招标的水利工程,可按通用合同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执行。
二是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2016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是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的调整。适用范围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相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