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13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21 15: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5月11日印发。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按营业税计价方法的实际情况,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通知》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总体目标: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水利工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及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主要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将原计价依据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并入企业管理费项目内。

明确税前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等,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将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税金,定义为“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重点举措  一是明确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各项构成内容。

二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基础价格的确定依据。

三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取费标准的调整值。  

四是明确了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水利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是对已招标的水利工程,可按通用合同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执行。

二是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2016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是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的调整。适用范围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相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解读
  • 日期:2017-04-2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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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6年5月11日印发。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按营业税计价方法的实际情况,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通知》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总体目标: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水利工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及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主要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将原计价依据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并入企业管理费项目内。

明确税前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等,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将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税金,定义为“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重点举措  一是明确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各项构成内容。

二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基础价格的确定依据。

三是明确了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项取费标准的调整值。  

四是明确了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水利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是对已招标的水利工程,可按通用合同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执行。

二是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2016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是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的调整。适用范围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相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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