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1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21 1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纳入我省“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

2015年3月,省水利厅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生态水电建设的专题报告,王辉忠副书记和黄旭明副省长分别对专题报告做出了批示。2015年,省水电管理中心选取临安、安吉、开化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县开展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试点,取得良好绩效。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已纳入我省“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建设50个生态水电示范区,生态修复电站300座。省治水办已从2016年起将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纳入“五水共治”工作和考核范围。完成“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指导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

(二)我省《水利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3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对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实施的《浙江省小水电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废止,需要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指导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

(三)中央布置实施“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2016年2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财建〔2016〕27号),决定 “十三五”期间以河流为单元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按照改造后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给予700元/千瓦奖励。中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都是围绕农村水电开展的建设项目,都涉及河流生态修复,但在实施主体、建设内容、项目申报上要求有所区别,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协调开展中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省级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二十三条,包括生态水电示范区定义、建设内容、实施主体、项目申报等内容。

(一)    生态水电示范区的定义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二)生态水电示范区范围及实施主体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原则上由国有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水利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三)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

包括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脱水段环境修复、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水电站提升改造、水电站标准化建设,以及水电站有序退出等六项建设内容。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分工

界定了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分工。其中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计划,以及市、县(市、区)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五)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及项目申报

要求各地编制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指出具体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明确了项目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强调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是省级切块资金分配、项目考核、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建设程序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验收制度。根据农村水电的实际情况,提出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可参照小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简化招投标等程序。单个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监理有难度的,可与水电站改造、当地河道整治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并明确了项目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和资料归档要求。

(七)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其他关注问题

明确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可与中央、省级其他水利建设项目配合实施。提出未明确生态流量或原确定生态流量不能满足下游河道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量的水电站,应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核定生态流量。指出水电站下游脱水段需建设生态治理堰坝的,应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等要求。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自2016年7月31日起施行。解读机关为浙江省水利厅。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6-402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 日期:2017-04-21 15:24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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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纳入我省“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

2015年3月,省水利厅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生态水电建设的专题报告,王辉忠副书记和黄旭明副省长分别对专题报告做出了批示。2015年,省水电管理中心选取临安、安吉、开化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县开展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试点,取得良好绩效。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已纳入我省“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建设50个生态水电示范区,生态修复电站300座。省治水办已从2016年起将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纳入“五水共治”工作和考核范围。完成“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目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指导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

(二)我省《水利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3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对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实施的《浙江省小水电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废止,需要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指导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

(三)中央布置实施“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2016年2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财建〔2016〕27号),决定 “十三五”期间以河流为单元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按照改造后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给予700元/千瓦奖励。中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都是围绕农村水电开展的建设项目,都涉及河流生态修复,但在实施主体、建设内容、项目申报上要求有所区别,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协调开展中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省级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二十三条,包括生态水电示范区定义、建设内容、实施主体、项目申报等内容。

(一)    生态水电示范区的定义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二)生态水电示范区范围及实施主体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业主)原则上由国有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水利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三)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

包括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脱水段环境修复、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水电站提升改造、水电站标准化建设,以及水电站有序退出等六项建设内容。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分工

界定了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分工。其中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计划,以及市、县(市、区)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五)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及项目申报

要求各地编制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指出具体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明确了项目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强调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是省级切块资金分配、项目考核、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建设程序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验收制度。根据农村水电的实际情况,提出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可参照小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简化招投标等程序。单个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监理有难度的,可与水电站改造、当地河道整治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并明确了项目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和资料归档要求。

(七)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其他关注问题

明确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可与中央、省级其他水利建设项目配合实施。提出未明确生态流量或原确定生态流量不能满足下游河道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量的水电站,应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核定生态流量。指出水电站下游脱水段需建设生态治理堰坝的,应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等要求。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自2016年7月31日起施行。解读机关为浙江省水利厅。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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