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8-40238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保〔2018〕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统一编号 | ZJSP18-2018-0001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报备材料、优化报备程序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报备材料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执行(见附件1)。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验收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简化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式样见附件2)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附件3),取消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由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入园区类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园区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单位统一负责。
二、强化审批管理,奠定验收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最多跑一次”改革契机,着力打破信息孤岛,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获取项目信息,对于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与监督并重,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要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新变化、新要求,强化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主体工程已有的设计资料,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与编制质量,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奠定基础。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省水利厅每年定期对市、县两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省水利厅已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2月7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关于《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