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8-40268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失效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25 17: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适应权力清单调整的需要。根据省政府部署,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该《抽查事项清单》是基于当时的权力事项清单梳理确立的,抽查事项名称和权力事项名称基本统一。2017年11月30日,我厅再次对权力清单权力事项作了调整,共有权力事项31项,其中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7项,同时部分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名称也作了调整,为了保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的事项名称一致,需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整。

2、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的需要。我厅2016年印发的《抽查事项清单》共确定了随机抽查事项6项(当时《权力清单》共有权力事项53项,其中监督检查类事项12项),是符合“浙政办发〔2016〕93号”文规定的,即“2016年年底前,实施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50%以上。”但随着工作推进,目前已不能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中提出的“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力争2017年实现覆盖本部门全部执法监管事项”的要求,另外,《2018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8〕38号)对该要求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需要按照权力事项清单根据及时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随机抽查监管全覆盖。

3、应用统一的抽查管理系统的需要。省编办牵头省工商局承办的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成,要求各单位2018年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必须通过这个省统一平台进行运行。由于该系统在检查对象信息、检查内容、抽查记录表单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与我厅2016年自行开发的随机抽查系统存在一些差异,为了顺利地应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需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其统一要求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综合考虑了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成果、监督检查事项工作开展实际、抽查事项全覆盖的要求以及应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现实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建设生产类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等3个事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取用水监督管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与现行权力清单名称保持一致。其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及要求均不变。

二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对应的现权力事项名称为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本次修订将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分别调整为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10-30%,并对抽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三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名称调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分别调整为省内水利施工企业、10-20%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保险、安全宣教培训以及三类人员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四是对照现行权力清单,将水利工程(含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按要求新增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明确了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以及抽查内容和要求。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抽查事项清单》适用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链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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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 日期:2018-07-25 17:55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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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适应权力清单调整的需要。根据省政府部署,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该《抽查事项清单》是基于当时的权力事项清单梳理确立的,抽查事项名称和权力事项名称基本统一。2017年11月30日,我厅再次对权力清单权力事项作了调整,共有权力事项31项,其中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7项,同时部分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名称也作了调整,为了保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权力清单》的事项名称一致,需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整。

2、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的需要。我厅2016年印发的《抽查事项清单》共确定了随机抽查事项6项(当时《权力清单》共有权力事项53项,其中监督检查类事项12项),是符合“浙政办发〔2016〕93号”文规定的,即“2016年年底前,实施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50%以上。”但随着工作推进,目前已不能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中提出的“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力争2017年实现覆盖本部门全部执法监管事项”的要求,另外,《2018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8〕38号)对该要求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需要按照权力事项清单根据及时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监督检查类权力事项随机抽查监管全覆盖。

3、应用统一的抽查管理系统的需要。省编办牵头省工商局承办的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成,要求各单位2018年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必须通过这个省统一平台进行运行。由于该系统在检查对象信息、检查内容、抽查记录表单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与我厅2016年自行开发的随机抽查系统存在一些差异,为了顺利地应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需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其统一要求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综合考虑了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成果、监督检查事项工作开展实际、抽查事项全覆盖的要求以及应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现实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建设生产类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等3个事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取用水监督管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与现行权力清单名称保持一致。其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及要求均不变。

二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对应的现权力事项名称为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本次修订将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分别调整为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10-30%,并对抽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三是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名称调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分别调整为省内水利施工企业、10-20%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专兼职人员配备、保险、安全宣教培训以及三类人员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四是对照现行权力清单,将水利工程(含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按要求新增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明确了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以及抽查内容和要求。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抽查事项清单》适用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链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原文链接地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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