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4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法〔2019〕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1 14: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8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9年底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留痕可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明确,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省厅组织梳理编制并公开全省水利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职责,梳理公布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提倡以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按《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可以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完善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组织制定的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水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经规范整理后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运用水利部或者省司法厅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

2.规范音像记录。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要参考省厅制定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见附件),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结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办案平台等建设,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解决行政争议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目前尚未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请市县水利部门在2019年10月12日前,将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报厅政法处,统一纳入全国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水利部组织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应参照省厅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3.明确审核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审核要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法制审核流程。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有计划地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工作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要加快推进先进技术运用,加大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 “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附件:1. 浙江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pdf

2.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pdf

3.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pdf

4.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pdf

4.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pdf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4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法〔2019〕5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9-10-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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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8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9年底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留痕可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明确,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省厅组织梳理编制并公开全省水利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职责,梳理公布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提倡以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按《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可以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完善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组织制定的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水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经规范整理后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运用水利部或者省司法厅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

2.规范音像记录。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要参考省厅制定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见附件),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结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办案平台等建设,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解决行政争议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目前尚未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请市县水利部门在2019年10月12日前,将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报厅政法处,统一纳入全国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水利部组织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应参照省厅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3.明确审核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审核要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法制审核流程。2019年10月底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有计划地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工作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要加快推进先进技术运用,加大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 “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附件:1. 浙江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pdf

2.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pdf

3.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pdf

4.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pdf

4. 浙江省水利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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