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4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建〔2019〕9号 有 效 性 失效
成文日期 2019-10-16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10
【失效】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2 1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税费负担,现就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严格规范保证金管理。从2017年6月4日起,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对2017年6月4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降低保证金预留比例,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三、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情况排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落实好工程保证金有关政策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水利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6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16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浙江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10-16
发文字号: 浙水建〔2019〕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10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20-06-30
【失效】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19-10-22 15:25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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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税费负担,现就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严格规范保证金管理。从2017年6月4日起,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对2017年6月4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降低保证金预留比例,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三、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情况排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落实好工程保证金有关政策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水利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6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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