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9 16:30 浏览次数: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建设局(委)、卫生健康委(局):

为强有力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全面落实城乡同质饮水标准与县级统管责任,根据水利部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水农〔 2017〕 253 号)要求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4 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浙政办发〔 2018〕114 号)等相关规定,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自评报告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反映农饮水工作实绩,避免形式化。考核中要力戒形式主义, 优化程序、简化材料,切实为基层减负,考核结果应注重实地现场查看和日常工作表现,避免“一刀切”的粗暴评分方式。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浙水农电〔2019〕15号  浙江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9-10-2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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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建设局(委)、卫生健康委(局):

为强有力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全面落实城乡同质饮水标准与县级统管责任,根据水利部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水农〔 2017〕 253 号)要求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4 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浙政办发〔 2018〕114 号)等相关规定,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自评报告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反映农饮水工作实绩,避免形式化。考核中要力戒形式主义, 优化程序、简化材料,切实为基层减负,考核结果应注重实地现场查看和日常工作表现,避免“一刀切”的粗暴评分方式。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浙水农电〔2019〕15号  浙江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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