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6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建〔2019〕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11-25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12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6 16: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水利厅建设处。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承诺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水建〔2017〕2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取得资质许可的,由审批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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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11-25
发文字号: 浙水建〔2019〕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1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19-11-26 16:55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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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水利厅建设处。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承诺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水建〔2017〕2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取得资质许可的,由审批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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