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2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法〔2019〕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5-20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2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2 14: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区域为单元按照“1+X”原则(其中1是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合成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开展编制、审批(审查)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落实。现就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以下简称“区域水评”)改革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实现 “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改革目标,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通过区域水评,制定区域项目涉水准入标准和审批负面清单,分类优化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流程,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水行政管理效能,为区域投资建设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要求

(一)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区域是指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为特定区域)。

(二)改革内容

依据水法律法规、各类水利规划,采用编制区域水评报告全面分析区域水情水事现状,进一步明确一定时期内区域的水域面积、防洪排涝格局、水土保持、用水总量和水耗标准等控制目标,明确与所在地产业规划相适应涉水准入标准,制定公布涉水审批负面清单和禁止性事项,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简化审批模式,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前告知禁止性行为,依法强化、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

(三)改革目标

2019年底前,省级以上特定区域区域水评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特定区域区域水评完成率不低于30%;到2022年底,特定区域水评完成率原则上达到100%。相应涉水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同步确立。符合区域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不再另行开展项目涉水评价,直接采用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实现当天办结;属负面清单内需继续履行行政许可的项目办结时间,2019年底前统一压缩至9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前,全面实行“一件事”办理,实现项目涉及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一个阶段只批一次。

(四)明确责任

区域水评报告的编制由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区域水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管辖权划分,所在地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已完成审批的,区域水评报告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未完成审批的,应抓紧组织编制,并及早完成;此前,区域水评确需现行报批的,按照前述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与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做好衔接。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水评报告。根据所在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结合区域控制性详规,全面论证区域水影响评价,并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动态开展评估。防洪影响方面,需要占用水域、涉河涉堤建设的,重点根据经批准的本行政区水域保护规划或水域调整方案,分析区域内水域现状、水域总体布局、规划水面率、分阶段水面率等指标,提出功能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和涉河涉堤各类重要控制性指标。水土保持方面,参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重点评价区域总体布局、竖向设计、防洪排导系统布置,统筹土石方综合利用。水资源论证方面,按照所在的行政辖区水资源配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调查分析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对照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承载能力和特色产业水效现状,提出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域行业水耗标准及区域节水减排措施等要求。以上三方面内容,均须提出相应的不应列入承诺备案的控制标准或要求。

(二)明确涉水准入标准。根据区域水评成果,及时制定完善区域涉水标准,作为一段时间内项目涉水准入的判断依据。防洪影响方面,对照规划防洪排涝标准,提出详细标注平面坐标和河底标高的规划期水域空间分布图、明确区域内地面填筑最低控制高程、跨河(堤)建筑物控制性指标等。水土保持方面,对照水土流失治理目标,提出取弃土场地、水土保持安全保护措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方式等。水资源论证方面,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总量和效率控制目标,科学提出区域水资源总量、效率控制标准。

(三)及时公布负面清单。根据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区域开发建设的实际,合理提出涉水审批负面清单,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示。防洪影响方面,重点针对有穿堤、破堤、填占行洪河道等行为以及需要报废(降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项目;水土保持方面,重点针对位于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且挖方量或填方量不少于50万立方米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重点针对髙耗水、年取水量50万吨以上、取用地下水等项目以及公共制水项目。

(四)分类管理简化程序。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区域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区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可先开展技术论证,在满足相关规定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区域管理机构,涉及禁止性行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优化机制强化监管。项目建设期间,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区域管理机构对实施承诺备案项目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承诺要求或未按法律规定建设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逾期不整改的或未整改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区域管理机构备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取得取水许可的项目投产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改革落地工作,编制区域水评工作指南,做好业务培训和执法监管;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区域水评改革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细化水域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各地区域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水评工作,组织编制区域水评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水评的技术审查,及时出具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水评改革目标任务进行逐项分解,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批复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6月20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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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05-20
发文字号: 浙水法〔2019〕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 日期:2019-05-2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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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区域为单元按照“1+X”原则(其中1是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合成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开展编制、审批(审查)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落实。现就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以下简称“区域水评”)改革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实现 “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改革目标,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通过区域水评,制定区域项目涉水准入标准和审批负面清单,分类优化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流程,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水行政管理效能,为区域投资建设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要求

(一)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区域是指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为特定区域)。

(二)改革内容

依据水法律法规、各类水利规划,采用编制区域水评报告全面分析区域水情水事现状,进一步明确一定时期内区域的水域面积、防洪排涝格局、水土保持、用水总量和水耗标准等控制目标,明确与所在地产业规划相适应涉水准入标准,制定公布涉水审批负面清单和禁止性事项,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简化审批模式,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前告知禁止性行为,依法强化、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

(三)改革目标

2019年底前,省级以上特定区域区域水评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特定区域区域水评完成率不低于30%;到2022年底,特定区域水评完成率原则上达到100%。相应涉水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同步确立。符合区域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不再另行开展项目涉水评价,直接采用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实现当天办结;属负面清单内需继续履行行政许可的项目办结时间,2019年底前统一压缩至9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前,全面实行“一件事”办理,实现项目涉及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一个阶段只批一次。

(四)明确责任

区域水评报告的编制由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区域水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管辖权划分,所在地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已完成审批的,区域水评报告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未完成审批的,应抓紧组织编制,并及早完成;此前,区域水评确需现行报批的,按照前述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与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和水域调整方案做好衔接。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水评报告。根据所在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结合区域控制性详规,全面论证区域水影响评价,并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动态开展评估。防洪影响方面,需要占用水域、涉河涉堤建设的,重点根据经批准的本行政区水域保护规划或水域调整方案,分析区域内水域现状、水域总体布局、规划水面率、分阶段水面率等指标,提出功能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和涉河涉堤各类重要控制性指标。水土保持方面,参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重点评价区域总体布局、竖向设计、防洪排导系统布置,统筹土石方综合利用。水资源论证方面,按照所在的行政辖区水资源配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调查分析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对照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承载能力和特色产业水效现状,提出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域行业水耗标准及区域节水减排措施等要求。以上三方面内容,均须提出相应的不应列入承诺备案的控制标准或要求。

(二)明确涉水准入标准。根据区域水评成果,及时制定完善区域涉水标准,作为一段时间内项目涉水准入的判断依据。防洪影响方面,对照规划防洪排涝标准,提出详细标注平面坐标和河底标高的规划期水域空间分布图、明确区域内地面填筑最低控制高程、跨河(堤)建筑物控制性指标等。水土保持方面,对照水土流失治理目标,提出取弃土场地、水土保持安全保护措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方式等。水资源论证方面,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总量和效率控制目标,科学提出区域水资源总量、效率控制标准。

(三)及时公布负面清单。根据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区域开发建设的实际,合理提出涉水审批负面清单,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示。防洪影响方面,重点针对有穿堤、破堤、填占行洪河道等行为以及需要报废(降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项目;水土保持方面,重点针对位于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且挖方量或填方量不少于50万立方米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重点针对髙耗水、年取水量50万吨以上、取用地下水等项目以及公共制水项目。

(四)分类管理简化程序。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区域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区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可先开展技术论证,在满足相关规定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区域管理机构,涉及禁止性行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优化机制强化监管。项目建设期间,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区域管理机构对实施承诺备案项目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承诺要求或未按法律规定建设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逾期不整改的或未整改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区域管理机构备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取得取水许可的项目投产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改革落地工作,编制区域水评工作指南,做好业务培训和执法监管;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区域水评改革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细化水域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各地区域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水评工作,组织编制区域水评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水评的技术审查,及时出具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水评改革目标任务进行逐项分解,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批复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6月20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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