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2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农电〔2019〕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6-14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1 16: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现行标准规定,为全面保障农村居民“城乡同质饮水”,解决村镇工程建设标准偏低、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全省农村供水事业“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农村供水工程要始终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发展方向,按照能集中就不分散、能延则延、能并则并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水厂管网延伸和联村并网供水工程建设,平原区应按区域实行连片集中规模化供水,山丘区结合源头水库山塘(或河道源头来水)按流域实行规模化供水,地势偏远、分散且联村供水困难的村庄可实行单村供水,但要尽可能减少单村供水工程覆盖人口规模。

二、强化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内容单一、净水工艺简单的村镇供水工程可直接开展方案设计,鼓励按行政区域或供水区块打捆编制农村供水工程方案设计。村镇供水工程供水设计能力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人口自然增长等相关情况,与大搬快聚、移民搬迁、撤村并居等工作相衔接,确保满足农村地区实际最大需求,设计用水人口一般不应超过现状户籍人口数。

三、完善净水消毒工艺处理。根据水源类型、原水水质及季节性变化情况、供水规模等科学确定净水消毒工艺,没有按规定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的供水工程,不得安排实施,不得销号管理。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要求采取构筑物常规净水工艺,小规模的单村供水工程充分考虑投资、土地等因素,可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一体化净化设备选用要充分考虑最大净水浊度、出水浊度等主要参数;结合原水浊度和变化情况,宜增加预沉、粗滤、慢滤等预处理工艺。采取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二氧化氯时,应单独设置消毒间,并有通风措施;采取紫外线消毒时,应严格控制进水浊度,宜设置在清水池之后村口附近位置,单独的管理房,保障供电;优先选择消毒药剂自动化投加方式。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下同)应单独设立水质化验室开展日常水质检测;无法开展自检的单村供水工程必须定期送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四、提升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农村供水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水源保障、水厂建设、管网布局、设施提标、安保提升、长效管护等相关内容,结合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体量适中、外观整洁的标准化水厂建设,统一命名规则、标识标牌。水厂选址宜选择在地势适中、交通便利的地方,重力自流供水,减少运行成本。突出做好输配水管网敷设质量控制,管网应埋设于地下,管顶覆土厚度应达到安全埋设要求,在覆盖层很浅或基岩出露地区可明管铺设并采取保护措施。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五、加强供水工程项目管理。新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或乡级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统一建立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录库或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农村供水工程完工验收时,应开展出厂水或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样化验,乡镇供水工程应检测40项常规指标(个别地区增加2项放射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单村供水工程应检测不少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等日常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水质不达标的验收不予通过,真正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行动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开展农饮水达标提标建设任务整体验收。

六、健全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负总责。2019年6月底前,以供水工程为单位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水利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当地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农村供水工程简介、“三个责任人”等信息做成统一标识牌,在供水工程显著位置上墙公告。水利部门要牵头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部门职责、统管内容、运管经费保障、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相关内容,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印发实施。根据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规模、服务对象及管理要求,城镇供水工程落实到县级或县、镇两级政府责任人,单村供水工程落实到镇级责任人;县级统管机构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直接管护、物业化管护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行管理,水质检测、设备运维、药剂存储和使用等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日常安保巡查、村内管网检修、水费收缴等可委托镇村管理,统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各地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全面排摸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现状,建立水源地名录和档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建立健全水源地动态调整机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对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和警示标识工作进行复核,及时查漏补缺;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政府督促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水利部门全面了解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掌握进展,实时更新保护信息至水源地档案。

八、实行县域供水信息“一本账”管理。全面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一本账”,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及标准化运行管理等信息联网互通。乡镇供水和有条件的单村供水工程应设置水质、(出厂水)计量监测等关键供水指标、主要净水工艺运行状况在线监控和视频安防措施。推动县域农村供水管理平台和APP应用平台建设,全面掌握水质、水量等主要指标和供水状况。落实一户一表,全面收取水费。

附件1:村镇供水工程命名规则.pdf

附件2:村镇供水工程LOGO.pdf

附件3:单村供水站建筑外观建设参考要点及参考图册.pdf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6月14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06-14
发文字号: 浙水农电〔2019〕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 日期:2019-06-21 16:59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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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现行标准规定,为全面保障农村居民“城乡同质饮水”,解决村镇工程建设标准偏低、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全省农村供水事业“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农村供水工程要始终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发展方向,按照能集中就不分散、能延则延、能并则并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水厂管网延伸和联村并网供水工程建设,平原区应按区域实行连片集中规模化供水,山丘区结合源头水库山塘(或河道源头来水)按流域实行规模化供水,地势偏远、分散且联村供水困难的村庄可实行单村供水,但要尽可能减少单村供水工程覆盖人口规模。

二、强化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内容单一、净水工艺简单的村镇供水工程可直接开展方案设计,鼓励按行政区域或供水区块打捆编制农村供水工程方案设计。村镇供水工程供水设计能力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人口自然增长等相关情况,与大搬快聚、移民搬迁、撤村并居等工作相衔接,确保满足农村地区实际最大需求,设计用水人口一般不应超过现状户籍人口数。

三、完善净水消毒工艺处理。根据水源类型、原水水质及季节性变化情况、供水规模等科学确定净水消毒工艺,没有按规定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的供水工程,不得安排实施,不得销号管理。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要求采取构筑物常规净水工艺,小规模的单村供水工程充分考虑投资、土地等因素,可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一体化净化设备选用要充分考虑最大净水浊度、出水浊度等主要参数;结合原水浊度和变化情况,宜增加预沉、粗滤、慢滤等预处理工艺。采取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二氧化氯时,应单独设置消毒间,并有通风措施;采取紫外线消毒时,应严格控制进水浊度,宜设置在清水池之后村口附近位置,单独的管理房,保障供电;优先选择消毒药剂自动化投加方式。乡镇供水工程(含联村,下同)应单独设立水质化验室开展日常水质检测;无法开展自检的单村供水工程必须定期送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四、提升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农村供水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水源保障、水厂建设、管网布局、设施提标、安保提升、长效管护等相关内容,结合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体量适中、外观整洁的标准化水厂建设,统一命名规则、标识标牌。水厂选址宜选择在地势适中、交通便利的地方,重力自流供水,减少运行成本。突出做好输配水管网敷设质量控制,管网应埋设于地下,管顶覆土厚度应达到安全埋设要求,在覆盖层很浅或基岩出露地区可明管铺设并采取保护措施。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五、加强供水工程项目管理。新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或乡级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统一建立主要材料供应商名录库或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农村供水工程完工验收时,应开展出厂水或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样化验,乡镇供水工程应检测40项常规指标(个别地区增加2项放射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单村供水工程应检测不少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等日常性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水质不达标的验收不予通过,真正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行动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开展农饮水达标提标建设任务整体验收。

六、健全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负总责。2019年6月底前,以供水工程为单位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水利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当地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农村供水工程简介、“三个责任人”等信息做成统一标识牌,在供水工程显著位置上墙公告。水利部门要牵头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部门职责、统管内容、运管经费保障、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相关内容,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印发实施。根据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规模、服务对象及管理要求,城镇供水工程落实到县级或县、镇两级政府责任人,单村供水工程落实到镇级责任人;县级统管机构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直接管护、物业化管护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行管理,水质检测、设备运维、药剂存储和使用等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日常安保巡查、村内管网检修、水费收缴等可委托镇村管理,统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各地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全面排摸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现状,建立水源地名录和档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建立健全水源地动态调整机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对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和警示标识工作进行复核,及时查漏补缺;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政府督促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水利部门全面了解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掌握进展,实时更新保护信息至水源地档案。

八、实行县域供水信息“一本账”管理。全面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一本账”,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及标准化运行管理等信息联网互通。乡镇供水和有条件的单村供水工程应设置水质、(出厂水)计量监测等关键供水指标、主要净水工艺运行状况在线监控和视频安防措施。推动县域农村供水管理平台和APP应用平台建设,全面掌握水质、水量等主要指标和供水状况。落实一户一表,全面收取水费。

附件1:村镇供水工程命名规则.pdf

附件2:村镇供水工程LOGO.pdf

附件3:单村供水站建筑外观建设参考要点及参考图册.pdf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6月14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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