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农电〔2019〕11号 有 效 性 失效
成文日期 2019-07-22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6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6 18: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更好地开展“一站一策”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7月22日

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是指以综合评估为基础,针对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逐站开展的方案编制、方案批准、上报建档、方案实施、销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市级联合工作组做好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升相关审批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一站一策”方案实施。

第五条 县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小水电“一站一策”方案编制的技术力量。

第六条 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要逐站编制“一站一策”方案,同时要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编制“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整改任务与整改措施,汇总分析各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内容;匡算总体投资,合理安排实施进度;分析整改效益;提出保障措施。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第七条 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提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初步方案,明确于2020年底前实现在线监测的水电站清单。

第八条 编制单位编制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时,应与水电站业主充分沟通。

第九条 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 方案编制应做到“六明确”,即明确生态流量、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进度时限、明确各参与单位责任人、明确资金落实等内容。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按照附件1-1目录编制,并填写整改类“一站一策”表(附件1-2)

第十条 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措施以合法合规性手续完善,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建设,水环境与水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消除等方面为重点。

---合法合规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理提出水电站应履行完善的各项手续和建议,以及在整改完成后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生态流量核定: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或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引水系统、生态泄流孔、生态泄流阀、生态泄流闸、生态虹吸管、生态机组、人工鱼道等措施,保障水电站安全、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应提出生态流量监测类型、监测方式和性能要求。监测类型包括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实时流量三种。监测方式包括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监测设施应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水环境、水生态修复: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增殖放流、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修复措施,改善水电站周边水环境、水生态。

---安全隐患消除:根据综合评估及后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或建议。

---其他: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提出需要制定的配套管理和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 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 方案按照附件1-3目录编制,并填写退出类“一站一策”表(附件1-4)。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退出措施以工程拆除措施、生态修复措施、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退出协议、申请办理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等为重点。

---工程拆除措施:应提出水工建筑物、厂房及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输电线路等设备设施的拆除或保留方案。退出类水电站原则上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仍需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设施可予以保留。保留的水工建筑物、厂房等设施应落实业主单位和责任主体,保障后续安全运行与维护。

---生态修复措施: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和“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的原则,提出水电站退出后的生态修复措施。

---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规模较大、涉及安置员工较多、生态敏感性强的水电站退出,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和生态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退出协议:依据水电站综合评估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是否签订退出协议,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等。

第十二条 县级联合工作组牵头组织专家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组成应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台账。

第十四条 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一站一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其中,工程措施依工程等级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如需要)的专业机构设计、施工。退出类水电站应按规定完成机组解列、拆除以及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解除。

第十五条 水电站业主按经同意的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完成整改后,向所在县联合工作组提出办理销号。县级联合工作组组织对水电站“一站一策”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表(见附件2、附件3)。核查组组成应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期间,退出类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方案完成整改销号后,销号表直接作为水电站报废工作完结的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完成情况定期逐级上报至省级,销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水电站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县级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全部完成后,应及时总结,总结逐级上报至省级联合工作组。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附件1: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doc

附件2.3:(整改类)(退出类)“一站一策”销号表.doc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07-22
发文字号: 浙水农电〔2019〕1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6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22-12-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19-07-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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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更好地开展“一站一策”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7月22日

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是指以综合评估为基础,针对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逐站开展的方案编制、方案批准、上报建档、方案实施、销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市级联合工作组做好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升相关审批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一站一策”方案实施。

第五条 县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小水电“一站一策”方案编制的技术力量。

第六条 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要逐站编制“一站一策”方案,同时要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编制“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整改任务与整改措施,汇总分析各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内容;匡算总体投资,合理安排实施进度;分析整改效益;提出保障措施。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第七条 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提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初步方案,明确于2020年底前实现在线监测的水电站清单。

第八条 编制单位编制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时,应与水电站业主充分沟通。

第九条 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 方案编制应做到“六明确”,即明确生态流量、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进度时限、明确各参与单位责任人、明确资金落实等内容。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按照附件1-1目录编制,并填写整改类“一站一策”表(附件1-2)

第十条 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措施以合法合规性手续完善,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建设,水环境与水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消除等方面为重点。

---合法合规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理提出水电站应履行完善的各项手续和建议,以及在整改完成后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生态流量核定: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或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引水系统、生态泄流孔、生态泄流阀、生态泄流闸、生态虹吸管、生态机组、人工鱼道等措施,保障水电站安全、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应提出生态流量监测类型、监测方式和性能要求。监测类型包括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实时流量三种。监测方式包括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监测设施应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水环境、水生态修复: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增殖放流、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修复措施,改善水电站周边水环境、水生态。

---安全隐患消除:根据综合评估及后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或建议。

---其他: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提出需要制定的配套管理和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 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 方案按照附件1-3目录编制,并填写退出类“一站一策”表(附件1-4)。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退出措施以工程拆除措施、生态修复措施、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退出协议、申请办理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等为重点。

---工程拆除措施:应提出水工建筑物、厂房及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输电线路等设备设施的拆除或保留方案。退出类水电站原则上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仍需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的设施可予以保留。保留的水工建筑物、厂房等设施应落实业主单位和责任主体,保障后续安全运行与维护。

---生态修复措施: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和“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的原则,提出水电站退出后的生态修复措施。

---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规模较大、涉及安置员工较多、生态敏感性强的水电站退出,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和生态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退出协议:依据水电站综合评估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是否签订退出协议,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等。

第十二条 县级联合工作组牵头组织专家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组成应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台账。

第十四条 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一站一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其中,工程措施依工程等级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如需要)的专业机构设计、施工。退出类水电站应按规定完成机组解列、拆除以及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解除。

第十五条 水电站业主按经同意的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完成整改后,向所在县联合工作组提出办理销号。县级联合工作组组织对水电站“一站一策”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表(见附件2、附件3)。核查组组成应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期间,退出类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方案完成整改销号后,销号表直接作为水电站报废工作完结的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完成情况定期逐级上报至省级,销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水电站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县级小水电清理整改销号全部完成后,应及时总结,总结逐级上报至省级联合工作组。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附件1: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doc

附件2.3:(整改类)(退出类)“一站一策”销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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