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19-2363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财〔2019〕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19-05-01 | 统一编号 | ZJSP18-2019-0007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2019年5月1日前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四、《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8 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关于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