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2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财〔2019〕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5-01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7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31 20: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2019年5月1日前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四、《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8 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关于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05-01
发文字号: 浙水财〔2019〕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7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日期:2019-07-31 20:34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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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2019年5月1日前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四、《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8 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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