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3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资〔2019〕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9-04 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8
关于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12 13: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水法〔2019〕1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区域水资源论证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30%;到2022年,区域水资源论证完成率原则上达到100%。

通过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制定项目准入水效标准,编制不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清单,以“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模式创新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辖区内的平台清单,结合平台实际情况,按照应编尽编、科学合理、分步实施原则,明确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平台清单,不实施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报我厅审核备案。原则上,平台规划产业无需自备取水、区域内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或者有配套工业水厂统一保障的平台可以不实施。

(二)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平台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制定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清单、项目准入水耗标准清单、实行承诺备案制负面清单。论证结果应纳入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1.制定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管控目标。各地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按照《浙江省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高质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以所在行政区2025年水资源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为基础,根据平台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每五年修订一次。水资源禀赋条件不足的,要以水资源承载力为依据,按照“四定”原则,提出优化平台定位和产业布局的建议。

2.制定项目准入水耗标准。按照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以提高单位水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以单位产品用水量或单位增加值用水量作为衡量标尺,制定区域水耗标准清单,作为项目准入的判断依据。

3.制定不适用承诺备案制项目清单(以下简称不适用清单)。原则上,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不在本级的项目,公共制水项目,年取水量50万方以上项目,以及取用地下水项目列入不适用清单。各地可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不断细化完善平台不适用清单。

(三)实行承诺备案制。除不适用清单所列情形外,对落户在已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平台的投资项目,承诺达到或高于准入水耗标准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主体向平台主管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后,在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不适用清单内的投资项目,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监测预警机制。对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取用水情况开展定期评价,对已接近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平台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采取限制或停止实行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确有需要调整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或准入水耗标准的,必须重新论证和审批。

2.建立项目节水评价和信用惩戒制度。强化实行承诺备案制项目的取用水监管,平台管理机构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际水耗进行检查评估,对照用水户承诺水耗或准入水耗标准,开展节水评价。未达到承诺水耗或准入水耗标准的,平台管理机构应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整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实行承诺备案制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承诺事项和取用水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强化信用评价在“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领域的应用,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属于法定不良信息范围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3.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区域内用水企业的单位水耗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评价、排名,对排名靠前的节水先进企业采取节水奖励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单位水耗综合经济效益评价结果纳入“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全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是省委深改组确定的2019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促考核。“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纳入2019年度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列清单,抓落实,赶进度,保质量。我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督促,确保完成年度改革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典型做法,为改革全面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8〕27号)同时废止。

浙水资〔2019〕8号附件.doc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9月4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482285/2019-2363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19-09-04
发文字号: 浙水资〔2019〕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19-0008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 日期:2019-09-12 13:39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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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水法〔2019〕1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区域水资源论证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30%;到2022年,区域水资源论证完成率原则上达到100%。

通过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制定项目准入水效标准,编制不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清单,以“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模式创新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辖区内的平台清单,结合平台实际情况,按照应编尽编、科学合理、分步实施原则,明确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平台清单,不实施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报我厅审核备案。原则上,平台规划产业无需自备取水、区域内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或者有配套工业水厂统一保障的平台可以不实施。

(二)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平台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制定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清单、项目准入水耗标准清单、实行承诺备案制负面清单。论证结果应纳入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1.制定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管控目标。各地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按照《浙江省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高质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以所在行政区2025年水资源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为基础,根据平台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每五年修订一次。水资源禀赋条件不足的,要以水资源承载力为依据,按照“四定”原则,提出优化平台定位和产业布局的建议。

2.制定项目准入水耗标准。按照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以提高单位水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以单位产品用水量或单位增加值用水量作为衡量标尺,制定区域水耗标准清单,作为项目准入的判断依据。

3.制定不适用承诺备案制项目清单(以下简称不适用清单)。原则上,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不在本级的项目,公共制水项目,年取水量50万方以上项目,以及取用地下水项目列入不适用清单。各地可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不断细化完善平台不适用清单。

(三)实行承诺备案制。除不适用清单所列情形外,对落户在已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平台的投资项目,承诺达到或高于准入水耗标准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主体向平台主管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后,在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不适用清单内的投资项目,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监测预警机制。对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取用水情况开展定期评价,对已接近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平台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采取限制或停止实行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确有需要调整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或准入水耗标准的,必须重新论证和审批。

2.建立项目节水评价和信用惩戒制度。强化实行承诺备案制项目的取用水监管,平台管理机构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际水耗进行检查评估,对照用水户承诺水耗或准入水耗标准,开展节水评价。未达到承诺水耗或准入水耗标准的,平台管理机构应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整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实行承诺备案制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承诺事项和取用水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强化信用评价在“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领域的应用,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属于法定不良信息范围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3.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区域内用水企业的单位水耗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评价、排名,对排名靠前的节水先进企业采取节水奖励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单位水耗综合经济效益评价结果纳入“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全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是省委深改组确定的2019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促考核。“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纳入2019年度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列清单,抓落实,赶进度,保质量。我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督促,确保完成年度改革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改革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典型做法,为改革全面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水耗标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8〕27号)同时废止。

浙水资〔2019〕8号附件.doc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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