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0-4179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1 17:1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现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3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

联系人:叶勇;

联系电话:0571-878266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电子邮箱:yeyong@zjwater.gov.cn。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3月10日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20%

1-2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对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否开展相应安全宣教培训工作;是否制定应急预案等。


3

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全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

3-10%

1-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索引号 002482285/2020-4179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1 17:1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现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3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

联系人:叶勇;

联系电话:0571-878266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电子邮箱:yeyong@zjwater.gov.cn。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3月10日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20%

1-2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对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否开展相应安全宣教培训工作;是否制定应急预案等。


3

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全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

3-10%

1-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现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3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

联系人:叶勇;

联系电话:0571-878266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电子邮箱:yeyong@zjwater.gov.cn。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3月10日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20%

1-2次/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对直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否开展相应安全宣教培训工作;是否制定应急预案等。


3

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全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

3-10%

1-2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