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2 08:41 浏览次数:

办农水〔2020〕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过实施一系列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按照现行标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得到全面解决。但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2019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研究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的新标准,启动编制下一步农村供水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乡村振兴梯次推进的总体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格局,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方式完善工程体系建设,即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城乡一体化等规模化工程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重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条件一般的地区对现有工程更新改造,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以完善水价机制、强化水费收缴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规划目标

到2025年,建立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5%;万人工程水源保护区全面划定。其中到2022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省级预期目标和到市县的分解目标。

二、规划范围和原则

(一)对标评估,明确规划范围

“十四五”期间,各地要按照新的农村供水参考标准(见附件1),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未达标的工程和区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体制机制不完善、水价不到位和水费收缴率低、管护主体不落实、供水服务不到位、用户需求不迫切的工程,不纳入规划范围。对“十三五”期间已经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的工程及其供水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再纳入规划范围。对未来不再保留或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保留的村庄,限制或暂缓工程建设,通过强化维修养护,维持现有供水水平。

(二)规划原则

一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地方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建设规模。

二是全域规划,梯次推进。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梯次推进步骤,依据村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口变化等因素,对水源条件、供水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以县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是突出管理,完善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健全水源保护、净化消毒和水质检测监测的水质保障体系。将建立合理水价机制作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的前置条件,强化水费收缴,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四是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新建等措施,重点完善千人以上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持续改善水窖水柜等分散工程的供水条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利用既有水源工程、供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网。在建设大中型水源与引调水工程时,要统筹考虑工程沿线周边农村饮用水需求和输水管道建设。

五是市场导向,社会参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在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充分尊重用水户意愿,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三、规划建设重点内容

(一)实施工程建设改造

一是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改造和完善。以县为单元,综合考虑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分布和供水能力,根据供需平衡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格局。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或者以城带乡,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周边村镇,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条件一般的地区,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依托既有乡镇水厂或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扩大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条件薄弱的地区,综合采取维修养护、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达标改造、辅以新建等措施,提升供水保障水平。西北和西南缺水地区,可依托既有水源或适当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千人以上工程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

二是推进计量监控设备设施建设。推行取用水计量,实行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行便捷收费和供水服务方式。因地制宜推行万人工程水量水质等指标、供水关键部位和主要供水设施设备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合理水价和水费收缴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单一制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比例和水费收缴率均实现全覆盖。完善工程维修养护财政补助机制,促进工程长效运行。

二是提升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水平。以县为单元,推进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以政府监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千人以上工程积极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探索农村供水工程“物业化”等管理。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及用水户协会作用,促进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实施三大重点工程

一是推进建设一批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实现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万人工程建设,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周边村镇,或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扩大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

二是建设改造一批规范化小型供水工程,整体提升农村供水水平。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和达标改造等措施,推行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在水源水质本底较差且人口聚居较为集中的村落,发挥市场机制建设供水小站,探索实行分质供水。

三是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对早期建设且管道材质较差、管网漏损率较大的老旧农村供水工程和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千人以上工程配套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计量设备,推行“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以县为单元编制规划,加强指导,并汇总形成省级规划。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及时高效地完成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确保规划内容科学合理,规划数据成果真实可靠。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会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展省级规划复核,汇总分析基础数据和规划内容,提出“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

六、具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前期已经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划编制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将工作成果按时报送相关单位。

(一)2020年3月底前,各地以县为单元,在前期规划需求分析和项目筛选的基础上,参考编制大纲(见附件2),编制《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经过专家审查等方式把关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规划附表进行汇总,并将省级汇总表以及县级规划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水利部联系人邮箱。

(二)2020年4月底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析审核县级规划,汇总形成省级规划,省级规划要按照“好的一头”实施农村供水规模化项目(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单列)、“差的一头”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成果、“中间地带”持续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三类,按照轻重缓急,对“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县和项目进行排序,报送水利部。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联系人:闻  童  010—63203760  ryzx@mwr.gov.cn

2.水利部农水水电司

联系人:李连香  010—63202868   gsc@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农村供水参考标准.pdf

附件2: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参考提纲.pdf


信息来源:水利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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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农水〔2020〕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过实施一系列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按照现行标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得到全面解决。但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2019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研究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的新标准,启动编制下一步农村供水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乡村振兴梯次推进的总体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格局,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方式完善工程体系建设,即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城乡一体化等规模化工程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重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条件一般的地区对现有工程更新改造,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以完善水价机制、强化水费收缴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规划目标

到2025年,建立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5%;万人工程水源保护区全面划定。其中到2022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规模化工程服务人口比例达到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省级预期目标和到市县的分解目标。

二、规划范围和原则

(一)对标评估,明确规划范围

“十四五”期间,各地要按照新的农村供水参考标准(见附件1),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未达标的工程和区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体制机制不完善、水价不到位和水费收缴率低、管护主体不落实、供水服务不到位、用户需求不迫切的工程,不纳入规划范围。对“十三五”期间已经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的工程及其供水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再纳入规划范围。对未来不再保留或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保留的村庄,限制或暂缓工程建设,通过强化维修养护,维持现有供水水平。

(二)规划原则

一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地方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建设规模。

二是全域规划,梯次推进。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梯次推进步骤,依据村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口变化等因素,对水源条件、供水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以县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是突出管理,完善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健全水源保护、净化消毒和水质检测监测的水质保障体系。将建立合理水价机制作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的前置条件,强化水费收缴,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四是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新建等措施,重点完善千人以上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持续改善水窖水柜等分散工程的供水条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利用既有水源工程、供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网。在建设大中型水源与引调水工程时,要统筹考虑工程沿线周边农村饮用水需求和输水管道建设。

五是市场导向,社会参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在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充分尊重用水户意愿,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三、规划建设重点内容

(一)实施工程建设改造

一是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改造和完善。以县为单元,综合考虑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分布和供水能力,根据供需平衡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格局。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或者以城带乡,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周边村镇,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条件一般的地区,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依托既有乡镇水厂或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扩大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条件薄弱的地区,综合采取维修养护、以大并小、小小联合、达标改造、辅以新建等措施,提升供水保障水平。西北和西南缺水地区,可依托既有水源或适当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千人以上工程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

二是推进计量监控设备设施建设。推行取用水计量,实行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行便捷收费和供水服务方式。因地制宜推行万人工程水量水质等指标、供水关键部位和主要供水设施设备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合理水价和水费收缴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单一制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比例和水费收缴率均实现全覆盖。完善工程维修养护财政补助机制,促进工程长效运行。

二是提升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水平。以县为单元,推进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以政府监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千人以上工程积极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探索农村供水工程“物业化”等管理。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及用水户协会作用,促进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实施三大重点工程

一是推进建设一批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实现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万人工程建设,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周边村镇,或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扩大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

二是建设改造一批规范化小型供水工程,整体提升农村供水水平。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和达标改造等措施,推行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在水源水质本底较差且人口聚居较为集中的村落,发挥市场机制建设供水小站,探索实行分质供水。

三是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对早期建设且管道材质较差、管网漏损率较大的老旧农村供水工程和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千人以上工程配套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计量设备,推行“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以县为单元编制规划,加强指导,并汇总形成省级规划。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及时高效地完成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确保规划内容科学合理,规划数据成果真实可靠。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会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展省级规划复核,汇总分析基础数据和规划内容,提出“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

六、具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前期已经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划编制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将工作成果按时报送相关单位。

(一)2020年3月底前,各地以县为单元,在前期规划需求分析和项目筛选的基础上,参考编制大纲(见附件2),编制《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经过专家审查等方式把关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规划附表进行汇总,并将省级汇总表以及县级规划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水利部联系人邮箱。

(二)2020年4月底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析审核县级规划,汇总形成省级规划,省级规划要按照“好的一头”实施农村供水规模化项目(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单列)、“差的一头”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成果、“中间地带”持续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三类,按照轻重缓急,对“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县和项目进行排序,报送水利部。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联系人:闻  童  010—63203760  ryzx@mwr.gov.cn

2.水利部农水水电司

联系人:李连香  010—63202868   gsc@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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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

附件1:农村供水参考标准.pdf

附件2: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参考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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