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0-0150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河湖〔2020〕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4-17 统一编号 ZJSP18-2020-0001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4 17: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

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经区域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涉及跨设区市多个县(市、区)的,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工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3.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10000平方米(含)以上。

4.占用省直管江堤(海塘)的项目。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占用设区市直管水域。

2.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3.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面积0.5(含)~1平方公里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4.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将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内容下放至县(市、区)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其他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占用水域论证,不单独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六)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应编制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

四、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同时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对于不符合防洪度汛安全的,接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修改方案,并抄送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工程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前应恢复河道原状;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具体许可期限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重要水域名录公布

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重要中型水库、面积1平公里(含)以上的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直管河道、市级河道、中型水库、跨县(市、区)的小(一)型小型水库、面积0.5(含)~1平方公里的湖泊、由市级直接管理的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六、关于规划同意书签署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水法》、《防洪法》的规定,签署规划同意书。建设上述工程,涉及省级河道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市级河道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跨行政区域建设上述工程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涉及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按太湖流域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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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85/2020-0150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文字号: 浙水河湖〔2020〕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 日期:2020-04-2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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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

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经区域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涉及跨设区市多个县(市、区)的,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工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3.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10000平方米(含)以上。

4.占用省直管江堤(海塘)的项目。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占用设区市直管水域。

2.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3.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面积0.5(含)~1平方公里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4.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将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内容下放至县(市、区)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其他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占用水域论证,不单独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六)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应编制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

四、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同时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对于不符合防洪度汛安全的,接到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修改方案,并抄送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工程许可时应明确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前应恢复河道原状;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具体许可期限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重要水域名录公布

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重要中型水库、面积1平公里(含)以上的湖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直管河道、市级河道、中型水库、跨县(市、区)的小(一)型小型水库、面积0.5(含)~1平方公里的湖泊、由市级直接管理的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六、关于规划同意书签署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水法》、《防洪法》的规定,签署规划同意书。建设上述工程,涉及省级河道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市级河道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涉及县级、乡级河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跨行政区域建设上述工程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涉及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按太湖流域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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