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6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运管〔2020〕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5-19 统一编号 ZJSP18-2020-0003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8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19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类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有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管理责任,对其无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实施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三)对所属水利工程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工程相关数据。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维护水利工程名录。

(二)按照水利工程权属或管理关系,组织落实水利工程名录内各项工程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

(三)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四)省水利厅负责制订水利工程数据字典。

(五)省水利厅负责开发建设水管理平台。

第九条  水利工程数据字典规定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范围、内容、格式及更新维护等要求,并实行版本化管理。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统筹行业管理和工程管理需求,建立协同联动的水管理平台,提供基础性管理功能和标准化数据接口。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涉及工程管理的个性化平台,应遵循与上级平台兼容的原则,确保上下平台间业务功能融合互通、基础数据一数一源。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管理平台、水利工程数据字典、数据接口标准等相关数据管理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工作,要积极实施水利工程数字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自动化程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按规定时限及时更新维护水管理平台数据,针对数据应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的数据异议,应及时组织核实,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数据质量是衡量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水管理平台对水利工程数据关键指标实施动态监测与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机构与个人不得利用水利工程数据资源及其水管理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2482285/2020-4036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0-05-19
发文字号: 浙水运管〔2020〕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0-05-28 14:33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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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19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类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有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管理责任,对其无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实施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三)对所属水利工程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工程相关数据。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维护水利工程名录。

(二)按照水利工程权属或管理关系,组织落实水利工程名录内各项工程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

(三)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四)省水利厅负责制订水利工程数据字典。

(五)省水利厅负责开发建设水管理平台。

第九条  水利工程数据字典规定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范围、内容、格式及更新维护等要求,并实行版本化管理。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统筹行业管理和工程管理需求,建立协同联动的水管理平台,提供基础性管理功能和标准化数据接口。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涉及工程管理的个性化平台,应遵循与上级平台兼容的原则,确保上下平台间业务功能融合互通、基础数据一数一源。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管理平台、水利工程数据字典、数据接口标准等相关数据管理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工作,要积极实施水利工程数字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自动化程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按规定时限及时更新维护水管理平台数据,针对数据应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的数据异议,应及时组织核实,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数据质量是衡量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水管理平台对水利工程数据关键指标实施动态监测与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机构与个人不得利用水利工程数据资源及其水管理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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