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1-04174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上海市水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1 1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1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国办电政函〔2021〕24号)文件要求,推动长三角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水利(务)厅(局)联合制定了《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上海市水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21年9月  日


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

为全面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成果在长三角范围内集中落地,打造国际一流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和最优营商环境,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21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国办电政函〔2021〕24号)及长三角范围内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和有关决策部署,实现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强化长三角区域内相关政务服务数据互通互享,为长三角区域内分享推广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二、组织方式

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协调推动,上海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落实,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三、法律依据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三)《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

(四)《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

(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

(六)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392号)。

四、工作任务

(一)资质互认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二)资质互认单位

注册地在长三角区域资质互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

(三)资质互认应用

1.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在三省一市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实现互认。

2.长三角三省一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水利部已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协同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建设。

五、任务目标

(一)2021年9月底前,太湖流域管理局、长三角三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

(二)2021年12月底前,实现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电子证照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六、长效协作机制

(一)协同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企业业绩、检测设备、计量认证等关键数据的实时掌握,助力行业监管监管能力水平提升。

(二)逐步推进关键检测数据在线即时上传、归集、分析,强化检测行为监控力度,提升检测行为和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协同机制,发挥“啄木鸟”杯上海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技能竞赛、长三角一体化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场景应用平台等已有工作机制的优势,拓展交流合作广度,探索长三角区域内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方式、规范标准和工作机制协同研究,强化联合监管力度,助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太湖局办公室                             2021年9月×日印发

索引号: 002482285/2021-0417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上海市水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1-10-11 16:09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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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1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国办电政函〔2021〕24号)文件要求,推动长三角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水利(务)厅(局)联合制定了《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上海市水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21年9月  日


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

为全面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成果在长三角范围内集中落地,打造国际一流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和最优营商环境,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21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国办电政函〔2021〕24号)及长三角范围内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和有关决策部署,实现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强化长三角区域内相关政务服务数据互通互享,为长三角区域内分享推广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二、组织方式

长三角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协调推动,上海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落实,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三、法律依据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

(三)《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

(四)《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

(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

(六)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392号)。

四、工作任务

(一)资质互认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二)资质互认单位

注册地在长三角区域资质互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

(三)资质互认应用

1.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在三省一市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实现互认。

2.长三角三省一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水利部已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协同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建设。

五、任务目标

(一)2021年9月底前,太湖流域管理局、长三角三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互认方案。

(二)2021年12月底前,实现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电子证照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六、长效协作机制

(一)协同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企业业绩、检测设备、计量认证等关键数据的实时掌握,助力行业监管监管能力水平提升。

(二)逐步推进关键检测数据在线即时上传、归集、分析,强化检测行为监控力度,提升检测行为和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协同机制,发挥“啄木鸟”杯上海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技能竞赛、长三角一体化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场景应用平台等已有工作机制的优势,拓展交流合作广度,探索长三角区域内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方式、规范标准和工作机制协同研究,强化联合监管力度,助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太湖局办公室                             2021年9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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