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04280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人〔2021〕8号 | 有 效 性 | ||
厅属各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省水利厅所属单位和在杭省直单位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水人〔2018〕33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有关工程师申报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
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注重学术技术创新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关注在防汛防台、应急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技术精、敢担当、有作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45号)要求,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学时规定,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要把好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关,申报人员应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上传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材料。
(三)资格评价考评结合。申报省级单位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在近3年(含当年)内参加业务考试并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参加评审。申报人员应通过申报管理平台上传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取近3年最高分)。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2021年度省级单位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登录申报管理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和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通过评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评审工作。《用户操作手册》可在评审系统首页“其他相关业务”中下载。
(一)个人申报。分为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等方式。
1.正常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的,自评分须达到70分,填写《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家举荐,核准达到规定分值的,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3.机关调出人员申报、其他行业转(兼)评水利工程师的,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提交相应中评委,导出《评审表》送主管部门盖章。
(三)中评委评审。中评委通过评审系统(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前公示,无异议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自行注册;中评委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合计不超过5项。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后果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在建立业绩档案时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省内申报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用人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申报审核咨询联系人:李倍倍、胡淑静;
联系电话:0571-83863011,0571-86438015;
材料邮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耕文路418号 邮编:311231;
系统操作咨询:申报管理平台首页——“帮助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