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印发《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2-01 10:14 浏览次数:

为规范水利旱情预警工作,防御和减轻旱情灾害,我厅于近日印发了《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预警主体、预警信号(等级)、预警对象及内容、发布条件及适用范围等,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职责以及预警发布规范。

《办法》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并由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水利旱情预警发布;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的预警机制。

在预警等级方面,《办法》根据可供水天数、降水量、连续无雨日数、大中型水库蓄水率、小型水库蓄水率、降雨预报、饮水困难人数、作物受旱面积、供水紧张人数等9个指标,将水利旱情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等级,分别代表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当两个预警指标达到或接近标准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综合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水利旱情预警。

针对部门及单位、社会公众两类不同的预警对象,《办法》分别规定了预警方式,体现出分类预警、有所侧重的特点。其中,要求通过书面预警单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旱情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预警,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在预警内容方面,除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预警等级等基本信息一致外,对部门及单位的预警还增加了防御建议,为更好防御干旱提供指导。

《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开始施行。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我厅印发《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 日期:2021-02-0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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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利旱情预警工作,防御和减轻旱情灾害,我厅于近日印发了《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预警主体、预警信号(等级)、预警对象及内容、发布条件及适用范围等,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职责以及预警发布规范。

《办法》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并由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水利旱情预警发布;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水利旱情预警工作,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为对象的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旱情预警发布,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的预警机制。

在预警等级方面,《办法》根据可供水天数、降水量、连续无雨日数、大中型水库蓄水率、小型水库蓄水率、降雨预报、饮水困难人数、作物受旱面积、供水紧张人数等9个指标,将水利旱情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等级,分别代表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当两个预警指标达到或接近标准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综合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水利旱情预警。

针对部门及单位、社会公众两类不同的预警对象,《办法》分别规定了预警方式,体现出分类预警、有所侧重的特点。其中,要求通过书面预警单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旱情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预警,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在预警内容方面,除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预警等级等基本信息一致外,对部门及单位的预警还增加了防御建议,为更好防御干旱提供指导。

《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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