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0098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维护河湖库健康,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5个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浙江省发改委等15个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
联系人:马跃东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826644(传真同号)
联系地址: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电子邮箱:mayd @zjwater.gov.cn
附件:《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03月24日
附件:
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维护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河湖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在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坚持政府统筹,集约处置。河湖库疏浚砂石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处置,对河湖库疏浚及砂石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工作,实行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确保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二、进一步规范河湖库疏浚管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各地要按照河湖库行洪蓄洪、航运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的需要,依据河湖库淤积情况,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编制本地区河湖库疏浚规划,合理确定疏浚区、禁疏区、控制高程、疏浚总量及疏浚物料处置等,并切实做好疏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疏浚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河湖库疏浚规划作为河湖库疏浚、砂石利用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河湖库疏浚项目管理。各地应根据疏浚规划和河湖库淤积监测情况,结合轮疏工作机制等要求,组织编制疏浚项目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疏浚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实施主体、疏浚范围、作业方式、控制条件、管理要求及疏浚物料上岸方式、堆放场地和处置方案等内容,并充分论证疏浚作业对河势、防洪、生态环境、通航安全等的影响,严格落实疏浚过程中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航道、工程安全防护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因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湖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由当地乡镇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应急疏浚方案,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河湖库疏浚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涉及疏浚的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项目审批与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
(五)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集约处置。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运营、集约处置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河湖库疏浚及砂石上岸、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统一管理。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六)强化河湖库疏浚砂石用途管控。除工程自用外,河湖库疏浚砂石应优先保障河湖库治理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多余砂石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各地要积极研究出台统一经营收入(或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制度,优先用于河湖库治理、保护与管理等。
(七)鼓励先行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试点建设,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工作机制和反哺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模式,并及时开展总结评估,确保试点取得成效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河湖库疏浚有序可控
(八)强化全过程监管。各地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的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对批准作业的疏浚船只、机具和车辆实行统一登记、在线监控与轨迹管理,进一步强化明查暗访、抽检等监管,实行 “一源一码”的管理制度,对疏浚砂石实行全程溯源管理,强化砂石产、运、储环节管控,实现全过程智能化闭环管理。严格疏浚项目验收制度,建立完善疏浚规划后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九)严厉打击非法疏浚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湖库疏浚作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河湖库未经审批及超范围疏浚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破坏河湖库深潭、浅滩、沙洲、岸线等自然形态的行为,维护正常河湖库管理秩序。
(十)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河湖库疏浚项目、 河湖库整治、航道建设和维护项目及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参与施工的船舶和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河长、湖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疏浚及砂石综合利用等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河湖库疏浚砂石利用各环节责任分工,并建立健全由水利、交通运输以及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形成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联动、合力监管的管理模式。水利、交通运输(港航)部门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有关河道、航道疏浚作业与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有机衔接。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统一共识,营造河湖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湖库疏浚的规划、计划。河湖库疏浚项目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信息、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十四)加强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督查工作机制,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