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1-00996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河湖〔2021〕3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十四五”幸福河湖建设要求,以区域先行试点加快推进全省高水平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经研究,对《关于开展美丽河湖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水河湖〔2021〕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美丽河湖示范县”更名为“幸福河湖试点县”。
二、幸福河湖试点县建设期为2年,取消“培育建设期”。对经省级评审确定的试点县,下达试点补助资金1000万元(杭州市主城区、宁波市以及国家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不安排幸福河湖试点县省级财政资金)。
三、幸福河湖试点县验收评估程序:
1.中期检查。试点建设期第一年末(或第二年年初)开展中期检查,对偏离建设要求或建设目标的县(市、区)提出加强工作改进措施,促进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
2.验收评估。试点建设期满后,试点县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自验材料。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评估。评估优秀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幸福河湖建设试点优秀单位,省级再给予奖励资金1000万元。
3.复核复评。实行退出机制,对验收评估的幸福河湖建设试点优秀单位开展复核复评,制定负面清单,对未通过复核或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丧失示范性的复评对象,撤销优秀单位称号。
四、其余事项按原工作方案执行。
五、幸福河湖建设以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提高民生福祉为目标,试点县的建设内涵更丰富、探索创新要求更强,请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水利厅河湖处 张志杰,13906887283;
省财政厅农业处 黄建勇,057187056579。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