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1-01711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监督〔2021〕8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3 08: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厅有关处室: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为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版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任务

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梳理省库监管事项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0月完成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行政检查事项从35项增加到53项,同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相应调整,新版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的检查事项更改为5项(见附件,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水监督〔2020〕5号)作废。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新版清单,5月底前制定本辖区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

二、关联信用规则,应用执法平台开展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流程使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在设置抽查任务时,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市场主体应设置不同的抽查比率,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关联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占比达到60%以上。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在厅对口业务处(室、局)的指导下,对照新版清单和分类监管标签,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对抽查系统中本单位随机抽查“两库”实行动态维护,做到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入尽入。厅业务处室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完善省库事项的检查实施清单及分类监管标签,为各地规范有序便捷开展随机抽查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随机抽查任务

厅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条线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考评,确保于11月30日前实现抽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抽查事项100%覆盖,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跨部门监管率达到15%。我厅将根据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对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在水管理平台进行晾晒。

附件: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5月10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1-017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监督〔2021〕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1-05-13 08:50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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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厅有关处室: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为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版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任务

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梳理省库监管事项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0月完成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行政检查事项从35项增加到53项,同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相应调整,新版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的检查事项更改为5项(见附件,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水监督〔2020〕5号)作废。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新版清单,5月底前制定本辖区2021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任务。

二、关联信用规则,应用执法平台开展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流程使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在设置抽查任务时,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市场主体应设置不同的抽查比率,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关联信用规则的双随机任务占比达到60%以上。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在厅对口业务处(室、局)的指导下,对照新版清单和分类监管标签,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对抽查系统中本单位随机抽查“两库”实行动态维护,做到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应入尽入。厅业务处室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及时修改完善省库事项的检查实施清单及分类监管标签,为各地规范有序便捷开展随机抽查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随机抽查任务

厅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条线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考评,确保于11月30日前实现抽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抽查事项100%覆盖,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跨部门监管率达到15%。我厅将根据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对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在水管理平台进行晾晒。

附件: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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