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何文倩;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2021年5月18日,我局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对世界银行贷款浙江千岛湖及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2020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反馈,当事人作为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水利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28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沈畈村段和双溪口村B段施工中,擅自使用与检测和报验不一致的不合格材料(废弃的混凝土块)砌筑挡墙,且未按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在后来的巡查中发现上述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问题并要求当事人整改,但直至今年3月省审计厅现场审计检查时,仍指出该施工质量问题没有完全整改到位;构成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授权委托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沈畈村段和双溪口村B段施工中,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身份;
3、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事实;
4、沈畈村段和双溪口村B段省审计厅现场3月23日审计检查现场相关照片,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沈畈村段和双溪口村B段堤防施工中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砌筑挡墙的客观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6月1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淳安县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水罚先告字[2021]第0601号),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经我局案件审查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2020年度淳安县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合同价款14742590元2.5%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368564元)。
二、对当事人直接负责郁川溪流域双溪口至章村段综合治理工程的主管人员上官家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卢鼎,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368564元7%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25799元),计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515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我局出具的缴款单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水利水电局
2021年6月25日
信息来源:淳安县水利水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