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2-04128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办〔202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2-29 统一编号 ZJSP18-2022-0004
浙江省水利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9 12: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市、县(市、区)团委,各市、县(市、区)科协,省水利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省水情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和规范管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编制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2月23日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增强社会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御水灾害、弘扬水文化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设立并规范管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十四五”全国水情教育规划》要求,参照《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情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及实践手段,增进全社会对国情水情认知,增强全社会水安全、水忧患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形成人水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是依托浙江省内已有水利设施、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情教育,具有显著科普教育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程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复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五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所类。

第六条  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泊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一)现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建设背景、经过及治水精神,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区域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创新和应用推广,以及蕴含的科技价值与文化价值;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等。

(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等。

第七条  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 

(一)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节水馆等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水常识、水法治、水科技、水治理和水文化等,体现时代特点、地域特征、行业特色,兼顾不同受众需求,注重知识性、准确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二)科研机构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传播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水利技术与设备的应用推广,宣传水利科技创新成果等。

(三)涉水企业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二)有确保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

(三)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年参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的公众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有面向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场馆及设施设备;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五)有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能够保障基地安全运行;

(六)有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展览展示设施;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

(七)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具备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能力;每年面向公众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八)基地定位准确,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四)基地开展水情教育活动情况及成果;

(五)基地用于开展水情教育的手段载体,包括展示场所、网络传播渠道、宣传册、读本读物、音视频、图片等资料;

(六)有关媒体对基地开展水情教育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

第十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审认定,包括五个环节:组建专家评审组、材料复核及实地考察、综合评分、会议研究、公示公布。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由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设立,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复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和科协负责对所属基地相关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基地良性运行。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突出水情教育主题,适时更新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各种宣传科普活动,加强基地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维护升级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浙江省水利厅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包括组建专家复核组、情况复核、综合评分三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水情教育展览场馆设施建设及展示手段完备情况;

(三)水情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及成效;

(四)基地水情教育内容与形式创新程度;

(五)基地水情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情况;

(六)基地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经资料核验、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确定复核结果。复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复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责令按复核意见限期半年内整改提升,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报设立部门同意后取消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密工程不参与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及场所,不得以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为由新建楼堂馆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工程设施类)

2.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场所类) 

附件1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

(工程设施类)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箱


单位地址


评定内容

评分说明

考核

分值

得分

60

1.管理职责及制度保障

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8分


2.经费保障

有稳定的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6分


3.交通及环境

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4分


4.教育展示场所

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及设施设备

5分


5.人员保障

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2分


6.年受众人数

年受众人数(5分)

1)年受众人数<1万人(2分)

5分


2)年受众人数1万—3万人(3分)

3)年受众人数3万—5万人(4分)

4)年受众人数>5万人(5分)

7.安全保障

1.无安全隐患(2分)

8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有安全警示标识、紧急通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安全保障设施(2分)

3.有安全应急预案(2分)

4.有专职安保人员(1分)

5.有简单的医疗救护能力、配备防疫物资

1分)

8.教育手段

1.有运用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设施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4分)

1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注重教育形式创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突出公众参与性和互动性(4分)

3.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并适时更新(2分)

9.综合能力

1.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2分)

12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面向公众,组织策划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5分)

1)从未开展水情教育主题活动(0分)

2)每年开展1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2分)

3)每年开展2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4分)

4)每年开展3次及以上水情教育主题活动(5分)

3. 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新媒体等传播平台,扩大基地教育活动的辐射面(5分)

1)媒体宣传报道(2分)

①从未开展宣传推广(0分)

②开展1—3次宣传推广(1分)

③开展3次以上宣传推广(2分)

2)利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开展宣传和推广(3分)

40

现代工程设施

1.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创新和应用推广(5分)

3.工程设施在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工程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12分)

4.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5分)

5.其他创新内容(8分)

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1.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10分)

3.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6分)

4.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6分)

5.其他创新内容(8分)

合计


100分


附件2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

(场所类)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箱


单位地址


评定内容

评分说明

考核

分值

得分

60

1.管理职责及制度保障

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8分


2.经费保障

有稳定的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6分


3.交通及环境

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4分


4.教育展示场所

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及设施设备

5分


5.人员保障

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2分


6.年受众人数

年受众人数(5分)

1)年受众人数<1万人(2分)

5分


2)年受众人数1万—3万人(3分)

3)年受众人数3万—5万人(4分)

4)年受众人数>5万人(5分)

7.安全保障

1.无安全隐患(2分)

8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有安全警示标识、紧急通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安全保障设施(2分)

3.有安全应急预案(2分)

4.有专职安保人员(1分)

5.有简单的医疗救护能力、配备防疫物资

1分)

8.教育手段

1.有运用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设施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4分)

1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注重教育形式创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突出公众参与性和互动性(4分)

3.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并适时更新(2分)

9.综合能力

1.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2分)

12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面向公众,组织策划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5分)

1)从未开展水情教育主题活动(0分)

2)每年开展1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2分)

3)每年开展2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4分)

4)每年开展3次及以上水情教育主题活动(5分)

3. 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新媒体等传播平台,扩大基地教育活动的辐射面(5分)

1)媒体宣传报道(2分)

①从未开展宣传推广( 0分)

②开展1—3次宣传推广(1分)

③开展3次以上宣传推广(2分)

2)利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开展宣传和推广(3分)

40

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等

1.教育内容侧重水常识、水法治、水科技和水文化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教育内容兼顾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受众需求,体现时代特点,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12分)

3.与教育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制定课外活动方案,不定期组织参观讲解,成为学校课外教育实践场所(10分)

4.其他创新内容(8分)

科研机构

1.教育内容侧重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水利技术,宣传水利科技创新成果等(2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向社会开放,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12分)

3.其他创新内容(8分)

涉水企业

1. 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 面向公众介绍我国水资源现状,普及水资源节约保护、水与生活、水与健康等知识(10分)

3.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组织水情教育公益活动(12分)

4.其他创新内容(8分)

合计


100分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2482285/2022-0412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文字号: 浙水办〔2022〕2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水利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2-12-29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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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市、县(市、区)团委,各市、县(市、区)科协,省水利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省水情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和规范管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编制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2月23日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增强社会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御水灾害、弘扬水文化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设立并规范管理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十四五”全国水情教育规划》要求,参照《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情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及实践手段,增进全社会对国情水情认知,增强全社会水安全、水忧患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形成人水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是依托浙江省内已有水利设施、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情教育,具有显著科普教育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程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复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五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所类。

第六条  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泊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一)现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建设背景、经过及治水精神,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区域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创新和应用推广,以及蕴含的科技价值与文化价值;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等。

(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等。

第七条  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 

(一)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节水馆等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水常识、水法治、水科技、水治理和水文化等,体现时代特点、地域特征、行业特色,兼顾不同受众需求,注重知识性、准确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二)科研机构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传播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水利技术与设备的应用推广,宣传水利科技创新成果等。

(三)涉水企业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二)有确保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

(三)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年参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的公众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有面向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场馆及设施设备;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五)有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能够保障基地安全运行;

(六)有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展览展示设施;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

(七)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具备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能力;每年面向公众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八)基地定位准确,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四)基地开展水情教育活动情况及成果;

(五)基地用于开展水情教育的手段载体,包括展示场所、网络传播渠道、宣传册、读本读物、音视频、图片等资料;

(六)有关媒体对基地开展水情教育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

第十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审认定,包括五个环节:组建专家评审组、材料复核及实地考察、综合评分、会议研究、公示公布。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由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设立,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复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和科协负责对所属基地相关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基地良性运行。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应突出水情教育主题,适时更新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各种宣传科普活动,加强基地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维护升级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浙江省水利厅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包括组建专家复核组、情况复核、综合评分三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水情教育展览场馆设施建设及展示手段完备情况;

(三)水情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及成效;

(四)基地水情教育内容与形式创新程度;

(五)基地水情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情况;

(六)基地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经资料核验、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确定复核结果。复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复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责令按复核意见限期半年内整改提升,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报设立部门同意后取消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密工程不参与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及场所,不得以申报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为由新建楼堂馆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团省委、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工程设施类)

2.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场所类) 

附件1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

(工程设施类)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箱


单位地址


评定内容

评分说明

考核

分值

得分

60

1.管理职责及制度保障

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8分


2.经费保障

有稳定的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6分


3.交通及环境

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4分


4.教育展示场所

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及设施设备

5分


5.人员保障

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2分


6.年受众人数

年受众人数(5分)

1)年受众人数<1万人(2分)

5分


2)年受众人数1万—3万人(3分)

3)年受众人数3万—5万人(4分)

4)年受众人数>5万人(5分)

7.安全保障

1.无安全隐患(2分)

8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有安全警示标识、紧急通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安全保障设施(2分)

3.有安全应急预案(2分)

4.有专职安保人员(1分)

5.有简单的医疗救护能力、配备防疫物资

1分)

8.教育手段

1.有运用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设施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4分)

1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注重教育形式创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突出公众参与性和互动性(4分)

3.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并适时更新(2分)

9.综合能力

1.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2分)

12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面向公众,组织策划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5分)

1)从未开展水情教育主题活动(0分)

2)每年开展1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2分)

3)每年开展2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4分)

4)每年开展3次及以上水情教育主题活动(5分)

3. 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新媒体等传播平台,扩大基地教育活动的辐射面(5分)

1)媒体宣传报道(2分)

①从未开展宣传推广(0分)

②开展1—3次宣传推广(1分)

③开展3次以上宣传推广(2分)

2)利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开展宣传和推广(3分)

40

现代工程设施

1.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创新和应用推广(5分)

3.工程设施在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工程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12分)

4.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5分)

5.其他创新内容(8分)

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1.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10分)

3.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6分)

4.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6分)

5.其他创新内容(8分)

合计


100分


附件2

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分表

(场所类)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箱


单位地址


评定内容

评分说明

考核

分值

得分

60

1.管理职责及制度保障

管理职责落实,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8分


2.经费保障

有稳定的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6分


3.交通及环境

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4分


4.教育展示场所

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及设施设备

5分


5.人员保障

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2分


6.年受众人数

年受众人数(5分)

1)年受众人数<1万人(2分)

5分


2)年受众人数1万—3万人(3分)

3)年受众人数3万—5万人(4分)

4)年受众人数>5万人(5分)

7.安全保障

1.无安全隐患(2分)

8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有安全警示标识、紧急通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安全保障设施(2分)

3.有安全应急预案(2分)

4.有专职安保人员(1分)

5.有简单的医疗救护能力、配备防疫物资

1分)

8.教育手段

1.有运用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设施等,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4分)

1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注重教育形式创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突出公众参与性和互动性(4分)

3.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并适时更新(2分)

9.综合能力

1.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2分)

12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面向公众,组织策划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5分)

1)从未开展水情教育主题活动(0分)

2)每年开展1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2分)

3)每年开展2次水情教育主题活动(4分)

4)每年开展3次及以上水情教育主题活动(5分)

3. 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新媒体等传播平台,扩大基地教育活动的辐射面(5分)

1)媒体宣传报道(2分)

①从未开展宣传推广( 0分)

②开展1—3次宣传推广(1分)

③开展3次以上宣传推广(2分)

2)利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开展宣传和推广(3分)

40

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等

1.教育内容侧重水常识、水法治、水科技和水文化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教育内容兼顾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受众需求,体现时代特点,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12分)

3.与教育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制定课外活动方案,不定期组织参观讲解,成为学校课外教育实践场所(10分)

4.其他创新内容(8分)

科研机构

1.教育内容侧重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水利技术,宣传水利科技创新成果等(2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向社会开放,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12分)

3.其他创新内容(8分)

涉水企业

1. 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等(10分)

40分

(此项为累加计分)


2. 面向公众介绍我国水资源现状,普及水资源节约保护、水与生活、水与健康等知识(10分)

3.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组织水情教育公益活动(12分)

4.其他创新内容(8分)

合计


100分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图解】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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