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2-0073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建〔2022〕7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在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项明确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以恰当方式予以公布。要进一步落实在建水利工程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应承担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度汛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设计单位应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及工程形象面貌要求;施工单位应保证汛前工程建设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制订安全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其他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应度汛措施;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将度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确保责任到人。
二、抓紧编制安全度汛方案
各地要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切实提高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将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印发至相关单位及人员,并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还应将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送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于4月15日前采用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至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度汛方案栏。
三、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各地要全面检查有度汛任务的在建水利工程进展情况,对于工期滞后项目,要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加大投入力度,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穿(破)堤施工建筑物、施工导流建筑物等重点部位及险工险段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对确有困难不能满足的,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正确处理好度汛安全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完善施工组织方案,突出落实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切忌盲目赶进度抢工期。
四、推进安全度汛数字化应用
各地要大力推进水利数字化应用,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度汛管理,以水库、枢纽等工程为重点,加快完善水雨情自动监测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数字化场景应用,建立风险排查、预报预警、应急抢险等全过程数字化度汛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水平。
五、全面加强安全度汛督查检查
各地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安全度汛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度汛安全纳入汛前、汛期各类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细致检查工程度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要重点关注穿(破)堤施工建筑物、施工导流建筑物等重点部位及险工险段,尤其是工期滞后影响安全度汛的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要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浙水监督〔2022〕5 号)及《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全面排查度汛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闭环销号,确保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实处。省水利厅将对各地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六、高度重视水库等已投入试运行项目的安全度汛
对已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水库、水电站、闸(泵)站等在建水利工程,要督促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试运行控运计划,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严格执行。新建水库和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未通过蓄水验收的,不得擅自蓄水运行,严禁用完工验收代替蓄水验收,严禁超汛限水位蓄水。水库蓄水后,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运计划,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大坝、泄水建筑物、穿坝建筑物、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测和巡查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附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99号).pdf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建设处 邵战涛,0571-87826620;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 孙琳,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