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2-0098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监督〔2022〕7号 | 有 效 性 |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2022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巩固提升和收官之年,水利部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情况评估,并通过实地调研和督导检查等方式,推进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有关规定,尽快查漏补缺,确保三年行动各项安排部署落实见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如何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要继续抓好《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的学习宣贯(学习途径:浙政钉——水利云课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示范学,职工群众要主动学、深入学,联系实际、融会贯通,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2022年4月底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现监管人员学习全覆盖。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引导,以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曝光典型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的关键和保障,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点任务表》,逐项梳理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一是强化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强化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团队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水利工程施工参建单位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三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提升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四是按照本地区标准化建设三年计划,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2022年底前辖区内水利施工单位要完成标准化自评。五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强化危险源管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
从全国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来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高发,占事故总起数的82.5%;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是主要事故类型。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分析研判本地区本单位安全风险防控形势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要重点强化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和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水利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风险较大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要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检修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5号)有关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包保责任台账,强化巡查检查和工作指导,按照属地要求,做好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四、突出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隐患排查整治成果,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既要紧盯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等重点领域,又要排查小水电站、小水库等“小散远”单位,切实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逐一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抓紧整改到位、及时销号。目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此外,部分重大隐患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中有关重大隐患确认和上报要求,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有效。
五、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单位要全面审视梳理本地区本单位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已有成效的要巩固提升,已经破题的要深入攻坚,持续深化治理,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成果。要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进一步梳理“两个清单”,做实做好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并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
根据《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水安办〔2021〕14号),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有关单位于4月26日前将2022年第一季度三年行动工作总结(重点是对照梳理情况,提纲见附件1)、《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全覆盖工作情况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附表报送厅监督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随时报送。省水利厅将把各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1.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季度工作总结提纲
2.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全覆盖工作情况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季度工作总结提纲
一、进展情况
二、工作成效
三、创新做法和经验
四、宣传教育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有关工作建议
七、执法典型案例
附件2
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全覆盖工作情况表
序号 | 地级市 | 应组织干部教育的市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个) | 已组织干部教育的市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个) | 应组织干部教育的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个) | 已组织干部教育的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个) | 应参加 干部教育 人数(个) | 已参加 干部教育人数(个) | 全覆盖 比例(%) |
1 | **市 | |||||||
2 | ... | |||||||
3 | 合计 |
序号 | 干部教育批次总数(个) | 每批次干部教育时间(年/月/日) | 该批次干部教育人数(个) | 备注 |
1 | ||||
2 | ||||
3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注:1.统计市县组织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情况;2.厅直属单位直接填写干部教育批次、时间和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