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2-01308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1.2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等,制定本预案。
1.3本预案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
1.4水利厅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两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水利厅厅长
副组长:其他厅领导
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太湖局的要求和指示,研究、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落实省防指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组长负责应急防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决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重要事项。
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负责应急防御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把关,组织会商分析、工程调度、专家指派、重要水利工程抢险部署等工作,参加省防指联合值守期间,其职责由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负责履行。其他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承担组长临时指派的任务。
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御办”)设在厅防御处,防御办主任由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兼任。防御办承担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应急工作组
应急期间,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水文测报组、山洪预警组、防洪调度组、工程运管组、工程抢险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驻省防指应急值守联络工作组(以下简称“驻点联络组”)、重点设防地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督查指导组(以下简称“督查指导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
2.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防御处
成员单位:办公室、政法处、计划处、信息宣传中心、防汛中心等。
主要职责:应急值班;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部署;起草领导讲话提纲、汇报材料和上报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指的重要报告;记录整理领导讲话、批示和指示;联系对接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拟制简报;会议组织;统计、核实和上报灾情;搜集、核实和上报媒体发布的水利工程险情和灾害信息;调配抢险物资和专业抢险队伍。
2.2.2水文测报组
组长单位:水文中心
成员单位:钱塘江中心、设计院、研究院、咨询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全省开展水雨情监测、分析和总结;开展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预报;联系气象、海洋部门,掌握预测预报情况;按照《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洪水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洪水预警发布;按照《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水利旱情预警;按规定向省防指提供水文监测预报信息。为人民防空防护建设、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地震防灾等应急工作提供有关水文信息。
2.2.3山洪预警组
组长单位:水文中心
成员单位:研究院、设计院
主要职责:监视天气变化,维护山洪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按照《浙江省山洪灾害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开展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2.2.4防洪调度组
组长单位:防御处
成员单位:运管处、河湖处、水库中心、钱塘江中心、水文中心、设计院、研究院、咨询中心、规划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洪水调度;关注太湖汛情,提出调度建议;分析水库河网拦蓄能力,监督和指导全省重要江河和水库、水闸洪水调度;拟制超标准洪水或重大汛情的洪水调度和应急处置方案;总结汛情特点和洪水调度工作。
视情组建直接影响两个设区市的水工程现场调度专家组,专家组由省水利厅处室或下属单位和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分析雨情、水情、工情和防御形势,提出工程调度建议。各现场调度专家组根据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领导小组副组长指令,由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并组织开展工作。
2.2.5工程运管组
按照工程类别,设立水库堤闸、山塘圩区和农饮工程等2个组。
(1)水库堤闸组
组长单位:运管处
成员单位:钱塘江中心、水库中心、咨询中心、设计院、研究院
(2)山塘圩区和农饮工程组
组长单位:农水水电水保处
成员单位:农水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咨询中心、设计院、研究院
主要职责: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的风险研判和安全监管;根据水雨情和水利工程工况,及时分析研判,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拟制工作提示单。对工程管护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2.2.6工程抢险组
组长单位:建设处
副组长单位: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
成员单位:钱塘江中心、水库中心、农水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规划中心、质监中心、防汛中心、咨询中心、设计院、研究院
主要职责:对在建水利工程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程“停工”工作。组织研究全省水利工程险情发展态势,指导地方做好抢险工作;及时了解工程险情及处置情况;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洪涝台严重影响地区、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区,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进行抢险;为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撑;为人民防空、地震防灾等应急工作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调派抢险技术力量。
2.2.7驻点联络组
组长单位:防御处
成员单位:防汛中心、钱塘江中心、水库中心
主要职责:省防指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进驻省防指,及时传达应急指挥机构指令、信息;掌握水雨情、防御工作动态等信息,按要求报告全省水利防汛工作情况。
2.2.8督查指导组
组成单位: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
主要职责:应急期间,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对各市、县(市、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掌握了解当地汛情、工情和水利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现场查看水利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协助指导当地水利部门开展水利工程险情处置。
督查指导组的派出,由防御办(防御处)提出建议,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实施。
2.2.9信息宣传组
组长单位:信息宣传中心
成员单位:办公室、水文中心、研究院、设计院
主要职责:负责汛情、工情和抢险方面的宣传报道;组织发布汛情、工情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联络新闻媒体,组织安排采访与新闻发布;网络舆情监测分析。负责汛情监测传输处理和发布系统、会商系统及网络、厅中心机房设施的运行保障。
2.2.10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办公室
成员单位:财务处、推广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接待、车辆调度、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人员就餐、物资采购、设施设备维护、通信供电保障、办公场地协调和其他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 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和旱情的监测和报送。监测内容包括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涝灾情信息及旱情信息,其中水文信息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风暴潮、墒情等;工程信息包括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及处置情况;洪涝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农业生产、城乡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监测信息的报送要及时、全面、准确。当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开展应急监测,做好以测补报。要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自然资源(海洋)、交通(港航)、能源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江河湖泊及水库的水情、汛情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洪水预报要以流域为单元,紧扣“降雨-产流-汇流-演进”预报环节,加强气象水文、预报调度耦合,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预报模式。旱情预报要以流域为单元,综合分析不同预见期下的气象、流域来水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流域沿岸用水需求等。制作预报要保证时效性、准确性,预报作业、成果发布要严格履行校审、签发流程,要建立完善分级制作、发布和共享机制,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3 预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山洪灾害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洪水、山洪灾害和水利旱情预警信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省级向县(市、区)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分析气象预报、前期降雨、水库蓄水情况等要素,经会商分析研判后,发布水利旱情预警。水文部门承担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通过水情预警汇集平台汇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4.防汛应急响应
根据洪涝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水利厅防汛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在重大灾害发生时,报请省领导组织、指挥应急防御工作。
洪涝台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做好应对台风洪涝灾害“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工作和防范应对因灾导致“五断”(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极端情况的各项工作。
4.1Ⅳ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消息并预报可能影响我省,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2)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杭州市拱宸桥,嘉兴市嘉兴站、嘉善站,湖州市南浔站、杭长桥站,下同)水位普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设计水位。
(4)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5000亩以上耕地海塘、堤防溃堤。
(5)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垮坝。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海洋灾害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当达到上述条件之一时,由防御处提出意见,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组织会商后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响应行动
(1)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组长,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向省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决定有关应急工作组开始运作。
响应期间,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副组长主持会商。
(2)水利厅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水利厅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水利部防御司、水利部太湖局、省防指。
(4)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5)根据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6)组织防洪调度,做好工程风险防控及抢险技术支撑准备。
(7)根据汛情、险情,提请应急管理厅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工作。
(8)按规定时间向省防指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9)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并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
(10)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省带来一定影响;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预报在厦门市以南或上海市以北登陆,并将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
(2)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部分将达到保证水位,或太湖水位达到设计水位。
(4)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5万亩以上耕地的海塘、堤防溃堤。
(5)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海洋灾害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当达到上述条件之一时,由防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组织会商后报告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2响应行动
(1)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向省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决定有关应急工作组开始运作。
(2)水利厅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水利厅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水利部防御司、水利部太湖局、省防指。
(4)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5)按省防指规定派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驻省防指联络。
(6)根据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7)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每日提交调度和防御形势简报。
(8)根据汛情、险情,提请应急管理厅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工作。
(9)按规定时间向省防指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0)督促指导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停止户外作业,做好停工准备;组织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
(11)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并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
(12)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警报,并预报在我省境内登陆,将对我省带来较大影响;省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并预报在厦门市以北的福建省境内或上海市境内登陆,或在东经125度以西范围内紧擦我省沿海北上,并将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
(2)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超过设计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保护设区市城市或保护10万亩耕地以上海塘、堤防溃堤。
(5)小型水库垮坝。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海洋灾害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当达到上述条件之一时,由防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报告组长,组长组织会商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2响应行动
(1)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向省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所有应急工作组开始运作。
(2)水利厅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水利厅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水利部防御司、水利部太湖局、省防指。
(4)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5)按省防指规定派厅领导、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驻省防指联络。
(6)视情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7)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每日提交调度和防御形势简报。
(8)根据汛情、险情,提请应急管理厅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工作。
(9)按规定时间向省防指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0)督促指导做好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再落实,在建水利工程一律停工;组织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
(11)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并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
(12)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水利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或强热带风暴紧急警报,并预报将在我省境内或省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省。
(2)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地质灾害、地震、海洋灾害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当达到上述条件之一时,由防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报告组长,组长组织会商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2响应行动
(1)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向省防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所有应急工作组开始运作。
(2)水利厅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水利厅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水利部防御司、水利部太湖局、省防指。
(4)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5)按省防指规定派厅领导、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驻省防指联络。
(6)视情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7)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每日提交调度和防御形势简报。
(8)根据汛情、险情,提请应急管理厅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工作。
(9)按规定时间向省防指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0)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全面停工工作,督促指导工程安全度汛严格落实;组织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做好抢险技术支撑。
(11)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并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
(12)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
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洪涝台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5.抗旱应急响应
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水利厅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省水利厅响应等级相衔接,干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5.1启动条件与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当小型水库蓄水量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100-300万亩,省水文中心发布了水利旱情蓝色预警。由防御处提出意见,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旱情延续,出现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300-500万亩,省水文中心发布了水利旱情黄色预警。由防御处提出意见,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旱情持续发展,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当出现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8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500-800万亩,省水文中心发布了水利旱情橙色预警。由防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报告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旱情蔓延,当出现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超过800万亩,省水文中心发布了水利旱情红色预警。由防御处提出意见,经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报告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响应行动
5.2.1应急会商
Ⅳ级应急响应:防御办组织会商,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水利厅水资源处、运管处、农水水电水保处(农饮办)、钱塘江中心、水文中心等处室、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旱灾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组长,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副组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副组长主持会商。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旱灾防御工作作出部署,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
5.2.2应急措施
根据会商成果,视情安排应急工作力量,组织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水利厅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水利旱情预警、水工程保供及引水调度、灌溉工程与设施巡查检查、抗旱物资设备保障等工作。
(2)水利厅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水利部防御司、水利部太湖局、省防指。
(3)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下发水利旱情风险提示单。
(4)根据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督查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工作。
(5)按规定向省防指提交旱情监测预报成果和抗旱信息。
5.3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
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干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遇强降雨等气象条件时,Ⅳ级应急响应自动解除。
6.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6.1 应急保障
水利厅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成为水利厅的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均应服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厅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均有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应急期间应随时按要求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和本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做好工作。
6.2 水旱灾害事件调查
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水利厅视情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
(1)江河干流河段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单次洪水或相关联洪水、一次山洪过程造成灾害的;
(4)社会影响面较广、经济损失严重的旱灾事件;
(5)其他有必要由水利厅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调查评估由防御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处室牵头负责。洪水调查评估主要包括雨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程调度以及灾害原因分析、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旱灾调查评估主要包括旱情发展过程、旱灾影响和损失、水工程调度、灾害原因、应对措施合理性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6.3 水利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
(1)防御处及时了解、动态掌握全省洪旱灾害有关情况,督促各地抓紧开展灾情统计,协同计划处根据水利救灾工作需要和地方申请,研究提出水利救灾资金申请建议并提请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水利部申请水利救灾资金。
(2)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下达后,防御处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计划处审核同意后报请厅领导同意,积极商省财政厅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
6.4 水毁工程修复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复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5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7.附则
7.1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7.2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
7.3地震造成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时,水利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