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3-789099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运管〔2023〕26号 | 有 效 性 | ||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截至2023年10月20日,我省尚有320座病险水库未完成处置销号。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病险水库存量清零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病险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逐库落实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督促指导责任人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对照《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履职标准》(浙水运管〔2023〕20号),履职尽责。正在开展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按照在建工程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二、切实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要加强病险水库巡查监测,加密病险部位巡查频次,针对性开展位移、沉降、渗漏等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科学处置。逐库制定并严格执行限制运用措施,三类坝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二类坝水库降低限制水位运行。正在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按要求编制度汛方案并严格执行。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信息发布和群众转移避险,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提速推进病险水库存量清零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提速推进病险水库存量清零任务清单的通知》(浙水运管〔2023〕25号)要求,采取除险加固、维修整治、改扩建、降等报废等方式,加快存量病险水库分类处置,2025年底前销号(除临安里贩、余姚黄明、东阳石马坑水库等改扩建项目)。病险水库完成除险加固后,要及时开展蓄水验收,未通过蓄水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具备条件的,抓紧完成竣工验收。实施降等报废的病险水库在完成除险措施并通过验收和注销前,仍需落实“三个责任人”,加强日常管护。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按照“到期清零、适度超前”的原则,运用“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工程运管”和“智慧水库”等应用,及时制订年度安全鉴定任务清单,加强水库安全鉴定工作提醒和跟踪。严格安全鉴定工作程序,加强鉴定成果抽查,确保安全鉴定质量。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个别需改扩建水库外,原则上在次年实施除险(维修)加固或降等报废,做到应鉴必鉴、有病必治、动态清零。
五、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现场检查、通报、约谈等形式,加大对病险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于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除险加固开展不及时的病险水库,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病险水库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保障工程安全。省水利厅将水库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水利综合考核和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业绩成效考评。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