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7377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办建〔2023〕14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
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09: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积极打造水利标志性成果,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要求

省级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均应积极开展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对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2023年)》(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手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生产区应布局合理、紧凑,因地制宜做好封闭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2. 办公区应集中布置、方便管理,做好封闭管理、规范管理,确保办公区配套齐全、整洁美观。

3. 生活区应统一规划、设施齐全,满足现场人员学习、生活需要,做好封闭管理,确保生活区美观大方、干净舒适。

4. 现场各参建人员严格遵守工地纪律、规范作业,穿戴防护设备,举止文明、干净整洁,充分展现水利人良好形象。

5. 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自动监测、BIM技术、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数字技术手段。

6. 开展“党建进工地”活动,组建联合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打造“五有”工地。

二、评选范围

拟参评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并于2023年以后完工,且符合以下要求:

1.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库;

2.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拦河水闸;

3.装机流量1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泵站;

4.引水流量2立方米每秒(含)以上或年引水量1亿立方米(含)以上的引(调)水隧洞(管道);

5.防洪(潮)标准为30年一遇(含)以上的堤防(海塘);

6.灌溉面积3万亩(含)以上的灌区;

7.其他在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突出的水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对主体工程不可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申报项目完整性和连续性。对含大坝、闸(泵)、堤(塘)、隧洞(管道)等多种类型或具有多种功能的复杂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按一个或多个施工标段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在“浙里九龙联动治水”-“透明工程”中开工备案,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分细则(2023年)》(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自评打分,并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复评,得分均在750分以上;

3.已列入市级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名录。未开展市级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

(1)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2)申报项目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3)申报项目发生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

(4)申报项目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工作安排

1.自评复评。5月至8月,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按照《指导手册》完成标化工地创建,并对照《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完成复评。

2.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择优向省水利厅推荐,并于9月30日前报送《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推荐工程汇总表》(附件3)。

3.成果发布。11月底前,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评审后,确定2023年度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名单,并适时发布。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全面推进辖区内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实行在建水利工程全覆盖。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定工作。要。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概算中足额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用和各项措施,不断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2.历年已评为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且尚未完工的项目要继续保持,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我厅将组织专家开展“回头看”,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取消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称号。

            附件:1.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2023年).pdf

                         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分细则(2023年).xlsx

                        3.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推荐工程汇总表.doc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邵战涛,0571-87826620)

索引号: 002482285/2023-78737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办建〔2023〕14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
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3-04-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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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积极打造水利标志性成果,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要求

省级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均应积极开展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对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2023年)》(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手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生产区应布局合理、紧凑,因地制宜做好封闭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2. 办公区应集中布置、方便管理,做好封闭管理、规范管理,确保办公区配套齐全、整洁美观。

3. 生活区应统一规划、设施齐全,满足现场人员学习、生活需要,做好封闭管理,确保生活区美观大方、干净舒适。

4. 现场各参建人员严格遵守工地纪律、规范作业,穿戴防护设备,举止文明、干净整洁,充分展现水利人良好形象。

5. 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自动监测、BIM技术、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数字技术手段。

6. 开展“党建进工地”活动,组建联合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打造“五有”工地。

二、评选范围

拟参评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并于2023年以后完工,且符合以下要求:

1.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库;

2.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拦河水闸;

3.装机流量10立方米每秒(含)以上的泵站;

4.引水流量2立方米每秒(含)以上或年引水量1亿立方米(含)以上的引(调)水隧洞(管道);

5.防洪(潮)标准为30年一遇(含)以上的堤防(海塘);

6.灌溉面积3万亩(含)以上的灌区;

7.其他在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突出的水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对主体工程不可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申报项目完整性和连续性。对含大坝、闸(泵)、堤(塘)、隧洞(管道)等多种类型或具有多种功能的复杂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按一个或多个施工标段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应在“浙里九龙联动治水”-“透明工程”中开工备案,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分细则(2023年)》(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自评打分,并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复评,得分均在750分以上;

3.已列入市级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名录。未开展市级水利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

(1)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2)申报项目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3)申报项目发生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

(4)申报项目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工作安排

1.自评复评。5月至8月,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按照《指导手册》完成标化工地创建,并对照《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完成复评。

2.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择优向省水利厅推荐,并于9月30日前报送《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推荐工程汇总表》(附件3)。

3.成果发布。11月底前,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评审后,确定2023年度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名单,并适时发布。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全面推进辖区内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实行在建水利工程全覆盖。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定工作。要。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概算中足额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水利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用和各项措施,不断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2.历年已评为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且尚未完工的项目要继续保持,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我厅将组织专家开展“回头看”,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取消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的称号。

            附件:1.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2023年).pdf

                         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分细则(2023年).xlsx

                        3.浙江省水利文明标化工地推荐工程汇总表.doc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邵战涛,0571-8782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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