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3-787882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办函〔2023〕15号 | 有 效 性 | ||
《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做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6月25日前将汇总意见通过浙政钉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陶 洁、陈星宇;
联系电话:0571-88216300、0571-87826556,传 真:0571-88216131;
邮 箱:343071931@qq.com。
附件:1.《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起草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先进技术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的推广应用,并规范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是指与当前浙江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技术先进、成熟管用、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的水利技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管理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第三条 《推广目录》的实施与管理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推广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四条《推广目录》在省水利厅指导下,由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五条 推广服务中心根据我省水利事业发展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列入《推广目录》的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满足相关条件的技术持有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管理规范,信用良好,3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内容;
(二)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一年以上;
(四)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第八条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应用证明、鉴定报告、获奖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等资料。
第三章 遴选与发布
第九条 《推广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第十条 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推广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按领域成立专家评审组,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按领域分类对新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推广目录》建议清单。
第十二条 成立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推广目录》公示稿。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浙江水利网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推广服务中心发布《推广目录》,并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第十六条 《推广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性能指标、适用范围、持有单位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应积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浙江省内落地应用,及时反馈应用情况,在《推广证书》有效期内定期向推广服务中心提交技术应用总结报告 。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推动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先进适用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全省水利工作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九条 《推广证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推广目录》的资格,公告《推广证书》作废,技术持有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推广目录》:
(一)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实际应用中不能按照申报的性能指标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利用《推广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假冒《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9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科〔2017〕4号),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编制和促进新技术应用起到了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经征集和评审等程序,共遴选发布5批次、173项技术(产品)的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多项技术落地见效,有力提升了全省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科技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省委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水利科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有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水利部《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文件精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推动我省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切实发挥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服务我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通过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说明:《管理办法》未超出省水利厅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贯彻国家政策要求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含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起草过程
根据近年来推广目录编制和执行情况,2023年上半年,科技处会同推广服务中心调研了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其他兄弟省份、其他行业的技术推广目录管理情况,吸收和借鉴多个推广目录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经验和做法,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多次组织专家、领导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对《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制定和发布进行了全面、详实、系统的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便于操作和管理。
(一)关于概念提法及遴选原则。“新技术”修改为“先进适用技术”,明确了先进适用技术的概念,并对水利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原则进行了补充,新增“成熟管用”原则。
(二)关于《推广目录》发布频次和管理职责。《推广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规定了在省水利厅指导下,由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三)关于《推广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具体包括组织与申报、遴选与发布、实施与管理等环节。办法规定,推广服务中心公开向社会征集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明确了申报对象、技术要求、资料要求等。推广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后分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入选《推广目录》建议清单,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推广目录》公示稿,在浙江水利网等公共媒体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推广服务中心发布《推广目录》,并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四)关于《推广目录》的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的要求:应积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浙江省内落地应用,及时反馈应用情况,在《推广证书》有效期内定期向推广服务中心提交技术应用总结报告 。办法明确了对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加强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推动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先进适用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全省水利工作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办法明确了《推广目录》的有效期和退出情形:《推广目录》有效期三年;列入《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出现质量不合格、性能指标不兑现、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时,取消《推广目录》资格,公告《推广证书》作废。
(五)关于《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办法明确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