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4-02704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河湖〔2024〕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4-12-09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4-0004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根据《水利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涉水方案审查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1.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建立与同级发改、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等主要涉水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用地许可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每年度年初建立涉河涉堤审批项目库,并定期动态更新。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省域空间治理平台衔接,建立项目用地涉水联审机制,在用地预审环节提前辨识项目涉河涉堤审批需求,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2.加强涉河涉堤方案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主动对接、参加审查会等方式,加强项目涉水方案指导,按照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及时给予方案优化建议,消除制约审批要素。
3.加强涉水事项衔接。项目已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可简化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查内容,重点论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水域占补平衡。具备条件的项目,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合并办理。
4.推进项目差异化审批。明确不同类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查要点(附件1),项目建设单位可针对性开展防洪影响分析。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利规划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简易审批”适用情形(附件2)。针对“简易审批”项目,可填写防洪评价报告表(附件3)替代防洪评价报告书。
5.提速技术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省级按照“527”要求提速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力争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市、县级开展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可参照省级执行。
6.简化方案变更程序。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批复后位置、规模、占用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且造成新的不利影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变更未造成新的不利影响或通过补偿措施可消除影响,补偿方案变更仍满足功能等要求的,可由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意见。线性项目局部点位发生变更的,根据水域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二、深化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加强要素保障
7.严格控制重要水域占用。加强流域(区域)重要行洪排涝河道、水库下游河道等重要河段管控。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充分论证对水域功能的影响,并针对性采取补偿措施。占用水库、蓄滞洪区容积的,应根据占用特征库容(蓄滞洪区容积)情况补偿相应特征库容(蓄滞洪区容积)。
8.加强水域分类管理。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水域,应避免占用或采取就地拓宽等措施消除对功能的影响。占用调蓄、生态保护等功能的水域,应就近实施等效替代工程,满足水域面积(容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要求。占用无行洪排涝、调蓄、生态保护等功能的水域,可在县域内实施水域补偿工程。水域补偿工程应当取得用地许可手续。采用新建水利工程作为水域面积补偿措施的,需在新增水域形成后(水库蓄水验收或水利工程完工验收)方可作为补偿水域。
9.建立空间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涉堤审批时,应加强项目水域占补矢量数据复核,避免补偿水域重复使用。水域占补矢量数据根据水域动态监测工作要求,同步上传全省水域动态监管平台。
三、强化重要环节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10.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在《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水域保护实际建立健全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负面清单,对涉及负面清单情形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加强指导沟通,避免相关禁止性情形。
11.提高防洪评价报告质量。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责任主体,应严格把关报告质量,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结论负责。报告编制单位要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对报告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倡导行业协会建立防洪评价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防洪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及晾晒,推动防洪评价报告质量提升。
12.组建涉河涉堤专家库。通过自荐、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组建全省涉河涉堤建设项目技术服务专家库(附件5),省级汇总后定期在平台公布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针对涉河涉堤技术问题,各地可邀请相应领域专家开展服务指导。
13.加强批后检查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批后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域保护责任,遏制水域只占不补、批建不符、乱占乱建等问题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制定涉河涉堤项目检查服务计划,在项目涉水建筑物开工前、施工过程及补偿工程完工后填写现场监管情况表(附件6)。涉水技术参数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监测复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文件下达时,应同步在网上公示项目水域占补范围,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14.强化验收复核管理。项目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及补偿措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是否满足批复要求开展自评(附件7),并按照《涉河涉堤建设及补偿措施实施情况复核表》(附件8)向审批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审批单位结合现场监管情况对提交资料开展复核,重点复核与水域占补矢量数据的一致性。复核结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时作为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
视频解读链接地址: 【视频解读】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