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4-00750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运管〔2024〕7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15: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富春江水力发电厂: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 75 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 10 周年,是完成 “十四五 ”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省即将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有关部署要求和全省水旱灾害防御暨水库安全度汛会议精神,全力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3号)要求,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明确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4月15日前分级公布责任人,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正式公布文件在“工程运管”应用中上传。主汛前组织对责任人进行一次培训,提升责任人履职能力,培训情况上传“工程运管”应用。督促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于5月31日前登录水利部运管司网站参加线上培训,确保责任人有名有实有能有效。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要加强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在水库溢洪道内设置障碍物,侵占行洪通道,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行洪畅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堤坝蚁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水办运管〔2024〕6号)要求,持续做好水库大坝蚁患防治。4月15日前对“工程运管”应用中水库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错误数据及时纠正并做好动态维护,工程照片(九宫格)进行更新,检查水库水位观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5月31日前逐库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加强培训和模拟演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快推进水库安全监测、上坝道路、通信、报警、照明等“三通八有”配套设施建设,夯实水库安全度汛基础。

三、突出抓好病险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动态准确掌握水库安全状况,及时在“工程运管”中更新。5月31日前逐库制定并落实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三类坝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二类坝水库限制运行,限制水位及时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并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提速推进病险水库存量清零任务清单的通知》(浙水运管〔2023〕25号)要求,加快实施现有病险水库分类处置,确保2025年前销号,清单外新增的病险水库,除改扩建外,原则上应在鉴定次年开展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实行动态清零。实施降等报废的病险水库在未完成工程措施并通过验收和注销前,仍需落实“三个责任人”,并加强管护。

四、切实强化水库库容管理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1号)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具有防洪功能的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工作,并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今后每年汛前组织开展水库淤积和库容侵占情况排查,对存在严重淤积或侵占问题的水库开展库容曲线复核,分类提出处置对策,有效恢复水库库容,并落实好水库安全度汛措施。要结合河湖库“清四乱”等工作,按照清存量、遏增量要求,持续整治侵占库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非法侵占库容、严重影响防洪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要强化巡查防守和险情抢护,极端天气加密巡查和监测频次,发现险情征兆立即向下游相关地区发布预警,迅即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按照《浙江省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报送规定(试行)》(浙水办灾防〔2020〕4号)要求上报。要确保应急抢险力量和物资落实到位,针对汛期尤其是暴雨过程中,洪水漫顶、脱坡滑坡、坝体裂缝、塌陷、渗漏、管涌等险情,及时组织抢护。结合水库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落实超标准洪水防垮坝措施,通过设置非常溢洪道或其他泄洪设施,采取抢筑子堤、铺盖彩条布、开挖临时泄洪通道等紧急措施,严防垮坝事件发生。

六、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安全度汛各项工作。省水利厅将对水库安全度汛情况开展现场指导和电话抽查,及时了解并定期公布水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生水库漫坝险情、垮坝事件的,将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水库漫坝险情和垮坝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水运管〔2022〕393号),强化调查处置,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涉及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有关信息录入工作请省水库管理中心做好跟踪指导服务。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4月8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4-007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运管〔2024〕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4-04-15 15:43
  •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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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富春江水力发电厂: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 75 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 10 周年,是完成 “十四五 ”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省即将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有关部署要求和全省水旱灾害防御暨水库安全度汛会议精神,全力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3号)要求,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明确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产权人)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4月15日前分级公布责任人,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正式公布文件在“工程运管”应用中上传。主汛前组织对责任人进行一次培训,提升责任人履职能力,培训情况上传“工程运管”应用。督促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于5月31日前登录水利部运管司网站参加线上培训,确保责任人有名有实有能有效。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要加强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在水库溢洪道内设置障碍物,侵占行洪通道,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行洪畅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堤坝蚁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水办运管〔2024〕6号)要求,持续做好水库大坝蚁患防治。4月15日前对“工程运管”应用中水库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错误数据及时纠正并做好动态维护,工程照片(九宫格)进行更新,检查水库水位观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5月31日前逐库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加强培训和模拟演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快推进水库安全监测、上坝道路、通信、报警、照明等“三通八有”配套设施建设,夯实水库安全度汛基础。

三、突出抓好病险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动态准确掌握水库安全状况,及时在“工程运管”中更新。5月31日前逐库制定并落实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三类坝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二类坝水库限制运行,限制水位及时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并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提速推进病险水库存量清零任务清单的通知》(浙水运管〔2023〕25号)要求,加快实施现有病险水库分类处置,确保2025年前销号,清单外新增的病险水库,除改扩建外,原则上应在鉴定次年开展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实行动态清零。实施降等报废的病险水库在未完成工程措施并通过验收和注销前,仍需落实“三个责任人”,并加强管护。

四、切实强化水库库容管理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水运管〔2024〕1号)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具有防洪功能的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工作,并录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今后每年汛前组织开展水库淤积和库容侵占情况排查,对存在严重淤积或侵占问题的水库开展库容曲线复核,分类提出处置对策,有效恢复水库库容,并落实好水库安全度汛措施。要结合河湖库“清四乱”等工作,按照清存量、遏增量要求,持续整治侵占库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非法侵占库容、严重影响防洪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要强化巡查防守和险情抢护,极端天气加密巡查和监测频次,发现险情征兆立即向下游相关地区发布预警,迅即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按照《浙江省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报送规定(试行)》(浙水办灾防〔2020〕4号)要求上报。要确保应急抢险力量和物资落实到位,针对汛期尤其是暴雨过程中,洪水漫顶、脱坡滑坡、坝体裂缝、塌陷、渗漏、管涌等险情,及时组织抢护。结合水库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落实超标准洪水防垮坝措施,通过设置非常溢洪道或其他泄洪设施,采取抢筑子堤、铺盖彩条布、开挖临时泄洪通道等紧急措施,严防垮坝事件发生。

六、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安全度汛各项工作。省水利厅将对水库安全度汛情况开展现场指导和电话抽查,及时了解并定期公布水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生水库漫坝险情、垮坝事件的,将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水库漫坝险情和垮坝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水运管〔2022〕393号),强化调查处置,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涉及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运管”应用有关信息录入工作请省水库管理中心做好跟踪指导服务。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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