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4-02022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水人〔2024〕22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3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4年省水利厅所属单位和在杭省直单位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浙水人〔2023〕23号,简称《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技能人才申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分为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标志性业绩申报、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

(一)正常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的,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二)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自评分须达到71.4分,填写《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三)标志性业绩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六条的,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直接提交中评委评审。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 1 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四)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机关调出人员申报、其他行业转(兼)评水利工程师的,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中评委评审等程序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申报管理平台。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至9月17日,推荐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登录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账号相同,已有账号的直接登录,没有账号的请先注册。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四、申报要求

(一)关于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合计不超过5项。

2.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和成果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八、九、十条相关要求。

3.再次申报者,需要提供最近一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或成果,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

4.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二)关于社保证明。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关于继续教育。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45号)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需提供近4年(从2021年起算)继续教育情况,且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省水利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浙里办”或浙政钉“九龙联动治水”的“浙水学习”应用自动获取数据,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由个人提供相关证明。

(四)关于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推荐单位须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系统”中确认岗位信息。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将继续开展业绩实地复核和服务指导,结合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和业绩实地复核发现的问题,请申报人员和各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申报类别。申报人员应根据从事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合理确定申报类别。工作业绩和申报类别不一致的,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关于论文、专利。申报人员如有论文、专利作为成果的,须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取得,论文须在正规合法期刊上发表,专利须为原创,对于在冒名或非法期刊发表论文的、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专利的,评审中不予认可。

(三)关于项目业绩。所选取的项目业绩为聘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完成的。凡是发现申报业绩有冒名或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关于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后需在个人申报材料上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所在单位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厅人事处 杜利霞,电话:0571-87826525;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李倍倍,电话:0571-8386301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接收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耕文路418号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邮编:311231。

如遇问题和政策咨询,请在“浙水学习”-“需求征集”在线反馈,有关人员将及时处理。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指引.docx

          2.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指引.doc

          3.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docx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4-020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水人〔2024〕2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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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4年省水利厅所属单位和在杭省直单位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浙水人〔2023〕23号,简称《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技能人才申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分为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标志性业绩申报、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

(一)正常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的,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二)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自评分须达到71.4分,填写《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三)标志性业绩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六条的,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直接提交中评委评审。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 1 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四)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机关调出人员申报、其他行业转(兼)评水利工程师的,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中评委评审等程序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申报管理平台。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至9月17日,推荐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登录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账号相同,已有账号的直接登录,没有账号的请先注册。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四、申报要求

(一)关于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合计不超过5项。

2.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和成果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八、九、十条相关要求。

3.再次申报者,需要提供最近一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或成果,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

4.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二)关于社保证明。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关于继续教育。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45号)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需提供近4年(从2021年起算)继续教育情况,且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省水利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浙里办”或浙政钉“九龙联动治水”的“浙水学习”应用自动获取数据,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由个人提供相关证明。

(四)关于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推荐单位须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系统”中确认岗位信息。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将继续开展业绩实地复核和服务指导,结合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和业绩实地复核发现的问题,请申报人员和各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申报类别。申报人员应根据从事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合理确定申报类别。工作业绩和申报类别不一致的,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关于论文、专利。申报人员如有论文、专利作为成果的,须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取得,论文须在正规合法期刊上发表,专利须为原创,对于在冒名或非法期刊发表论文的、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专利的,评审中不予认可。

(三)关于项目业绩。所选取的项目业绩为聘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完成的。凡是发现申报业绩有冒名或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关于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后需在个人申报材料上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所在单位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厅人事处 杜利霞,电话:0571-87826525;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李倍倍,电话:0571-8386301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接收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耕文路418号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邮编:311231。

如遇问题和政策咨询,请在“浙水学习”-“需求征集”在线反馈,有关人员将及时处理。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指引.docx

          2.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指引.doc

          3.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docx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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