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229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1 10: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水利部历次关于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有关要求,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决定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延续安排

(一)鉴于乙级资质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相对集中,对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各类别(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乙级资质的延续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审核、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二)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对同时有多个类别乙级资质但有效期不同的单位,如其中某个类别乙级资质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可根据单位需要对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后届满的其他类别乙级资质同步提出延续申请。

2.其他乙级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延续相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已并入第1项材料,无需单独提供)。

4.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检测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已并入第1项材料,无需单独提供)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

7.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还需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二)有关说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应包含《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规定的申请专业类别所需的全部参数。参数依据的标准需优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无水利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相关行业标准。

2.检测人员具有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专业应与申请资质专业类别一致,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与申请资质专业类别相对应(见附件3)。

3.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是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科研等工作的经历。

4.“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请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请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申请单位可聘用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按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结合深化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并力争申请单位“跑零趟”,请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款相关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至3月26日将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邮箱:zjsltjsc@zjwater.gov.cn)提交符合性审核后,再按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延续)”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水利厅收到相关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乙级资质电子证照(申请单位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件结果”栏下载该电子证照)。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厅将在网站(http://slt.zj.gov.cn/index.html)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检测人员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乙级资质;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水利厅将依法予以撤销,申请单位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乙级资质。

(三)对个别因依据的标准变化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参数,由申请单位对该参数试验全过程视频录制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71-87826615,0571-89774194。

(二)监督举报电话:0571-87886170。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wps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书.wps

          3.各专业类别可使用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清单.wps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3月11日

索引号: 002482285/2025-002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水利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公告
  • 日期:2025-03-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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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水利部历次关于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有关要求,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决定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延续安排

(一)鉴于乙级资质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相对集中,对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各类别(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乙级资质的延续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审核、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二)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对同时有多个类别乙级资质但有效期不同的单位,如其中某个类别乙级资质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可根据单位需要对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后届满的其他类别乙级资质同步提出延续申请。

2.其他乙级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延续相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已并入第1项材料,无需单独提供)。

4.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检测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已并入第1项材料,无需单独提供)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

7.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还需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二)有关说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应包含《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规定的申请专业类别所需的全部参数。参数依据的标准需优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无水利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相关行业标准。

2.检测人员具有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专业应与申请资质专业类别一致,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与申请资质专业类别相对应(见附件3)。

3.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是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科研等工作的经历。

4.“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请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请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申请单位可聘用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按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结合深化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并力争申请单位“跑零趟”,请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款相关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至3月26日将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邮箱:zjsltjsc@zjwater.gov.cn)提交符合性审核后,再按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延续)”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水利厅收到相关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乙级资质电子证照(申请单位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件结果”栏下载该电子证照)。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厅将在网站(http://slt.zj.gov.cn/index.html)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检测人员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乙级资质;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水利厅将依法予以撤销,申请单位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乙级资质。

(三)对个别因依据的标准变化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参数,由申请单位对该参数试验全过程视频录制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71-87826615,0571-89774194。

(二)监督举报电话:0571-87886170。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wps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书.wps

          3.各专业类别可使用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清单.wps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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