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5-00230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运管〔2025〕3号 | 有 效 性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防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巡堤查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巡堤查险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处置险情,确保防汛安全,根据《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巡堤查险责任。江河堤防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护检查、临灾预警巡查、应急联动处置等机制,坚决防止责任悬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巡堤查险工作的指导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江河堤防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保护区人口分布、堤顶与保护区地面高差、堤防安全运行状况、失事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开展巡堤查险的对象与范围,指导乡镇以堤防沿线行政村为单元划定巡查区段、标定巡查重点部位,做好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启动水位核定、江河水位监测预报预警、水位预警标尺安装和险情抢护技术支撑等工作。
二、抓好巡堤查险队伍建设。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会同堤防管理机构落实各区段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堤查险人员,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段行政责任人应为乡镇或村干部,技术责任人由熟悉堤防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巡堤查险人员由区段所在村党员干部为主,人数应满足连续24小时不间断轮流巡查要求。汛前,要组织通过实地观摩、观看视频、集中授课等方式,开展巡堤查险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知责担责行责意识,掌握巡堤查险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提升履职能力。
三、“以预报预警为令”开展巡堤查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制定巡堤查险工作表(详见附件2),明确堤段名称、范围、责任人、巡查内容、启动与终止条件、险情报告方式等,并予以公布。以“预报预警为令”,当预报江河水位将超启动水位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乡镇和堤防管理机构发送巡堤查险提示单,提醒做好巡堤查险工作准备,并抄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当江河水位达到启动水位后,要指导督促相关乡镇和堤防管理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巡堤查险。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置,确保人员安全。
四、做好问题和隐患闭环整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复盘总结,持续改进和完善巡堤查险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通过加强水毁修复,完善度汛方案,预置抢险物料、队伍等措施,保障堤防防洪安全。对巡堤查险中发现堤防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的裂缝、渗漏、管涌、滑动、冲刷、变形等问题隐患的,可直接鉴定为三类堤,列入除险加固实施计划,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巡堤查险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巡堤查险必要的常用工具、智能装备和器材,并为巡查人员配带具备卫星定位的个人防护装备,切实保障人身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有关规定,为巡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给予适当劳务补贴。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组建技术工作组对汛情严重的地区开展帮扶和指导,提供险情处置技术、物资支持。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巡堤查险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典型宣传。
附件:1.江河堤防巡堤查险基本要求
2. ××县(市、区)江河堤防巡堤查险工作表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附件1
江河堤防巡堤查险基本要求
1.巡堤范围。巡堤查险应包括堤顶、背水坡、迎水侧、穿堤建筑物(闸站、桥涵等)、河道行洪等,重点检查堤防和穿堤建筑物是否存在渗漏、变形、裂缝、损坏、缺口等问题隐患,河道是否存在严重阻水等影响行洪问题,堤后邻近沟塘、农田、洼地等有无冒水等异常情况。
2.交接班制。巡堤查险应按区段分组次、24小时不间断轮流巡查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每个区段巡堤查险队组交接班时,应共同巡查一遍,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巡堤方法。巡堤查险人员须佩戴醒目的巡查标识,应通过步行的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采用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
4.险情报告。巡堤查险人员在发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区段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分析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附件2 XX县(市、区)江河堤防巡堤查险工作表 | |||||||||||||||
序号 | 所在 流域 | 所属 乡镇 | 堤防名称 | 堤防级别 | 管理 单位 | 区段所在地(行政村) | 区段长度(m) | 区段 行政 责任人 | 区段 技术 责任人 | 巡查 内容 | 保护人口数量(人) | 保护重要设施(工矿企业、重要基础设施) | 启动 水位 | 险情报告联系方式 | |
1 | ① | ||||||||||||||
② | |||||||||||||||
… | |||||||||||||||
2 | |||||||||||||||
… |
注:1.巡堤查险启动水位一般为江河警戒水位;无警戒水位的,根据堤防安全状况和保护区实际情况确定。
2.当达到启动水位,应立即开展巡堤查险;未达到启动水位,但堤防出现大范围渗漏、管涌、滑坡、裂缝等险情的,应立即开展巡堤查险。
3.险情报告联系方式为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防汛值班电话)。
4.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堤防,闸站、管线、涵洞等交叉建筑物,具体填类型和数量。
5.当江河水位回落至启动水位以下,气象预报后续无明显降雨,可视情终止巡堤查险,转为正常巡查。堤防出现险情的,要适当延长巡堤查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