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85/2025-00567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水灾防〔2025〕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统一编号 | ZJSP18-2025-0002 |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文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我们组织修订完成了《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洪水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二、预警职责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级做好洪水预警标准制定、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洪水预警发布工作,负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以及杭嘉湖东部平原(运河)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洪水预警发布。
省级洪水预警站,钱塘江干流选用衢州站、兰溪站、金华站、桐庐站、富阳站、闻家堰站六个;东苕溪选用瓶窑站、余杭站两个;浦阳江选用诸暨(太平桥)站,瓯江选用小白岩站、鹤城站两个;杭嘉湖东部平原(运河)选用嘉兴站。
(五)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县(市、区)洪水预警发布工作。承担市级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1.杭州市负责分水江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2.宁波市负责甬江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3.温州市负责飞云江、鳌江、楠溪江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4.湖州市负责西苕溪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5.嘉兴市根据省、市会商结果同步发布嘉兴主要代表站的洪水预警信息。
6.绍兴市负责曹娥江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7.金华市负责东阳江和武义江洪水预警发布。
8.衢州市负责常山港、江山港和乌溪江洪水预警发布。
9.台州市负责椒江及辖区内平原河网洪水预警发布。
10.丽水市负责大溪、松阴溪和好溪洪水预警发布。
(六)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以中小河流为主(省、市负责发布的除外)的洪水预警发布。
三、预警标准
(七)洪水预警标准以流域或区域预警站水位为主要指标,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预警标准,分别代表一般(小洪水)、较重(中洪水)、严重(大洪水)和特别严重(特大洪水)影响程度。
(八)预警等级一般参照以下标准制定:
1.洪水蓝色预警:水位将接近警戒水位,并预测继续上涨。
2.洪水黄色预警: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测继续上涨。
3.洪水橙色预警:水位将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测继续上涨。
4.洪水红色预警:水位将超过20年一遇或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并预测继续上涨。
当预警河段出现险情时,可根据洪水情势和保护对象受威胁程度,提级发布预警信息。
(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洪水预警发布职责,确定江河代表性水文(或水位)站作为洪水预警站。预警站应能代表区域或河段洪水特性,满足测洪能力要求。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流域区域洪水灾害的特点和水文(或水位)站网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重要城镇、防洪保护区、重要水利工程等防洪保护对象情况,制定洪水预警标准,经核定公布后执行;定期复核预警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预警标准、预警站点代表性不足时,及时调整、公布后执行。
四、预警信息发布
(十一)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十二)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跨预警等级发布、调整。
(十三)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水位、流量)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并在全省统一预警发布平台共享共用。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四)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洪水预警信息,按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启动响应,落实洪水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十六)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洪水灾害特点,制定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五、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灾防〔2019〕1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