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稿)2000-12-29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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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稿)

 

 1   

 

    l.1 为使江河流域规划适应国家对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需要,并统一编制规划的原则及技术要求,参照水利部SL201-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可参照执行。 

    1.3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需要拟定规划目标,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与任务,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1.4 流域治理开发任务、方针和原则,应根据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本流域的实际,经分析论证确定。流域治理开发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按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1.5 流域规划在分析流域特点、存在问题以及与邻近流域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治理开发任务、方针与原则,进行流域洪水和水资源的宏观分析与平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的战略措施与重大工程的布置。跨流域调水还必须与相关流域规划相协调。

    1.6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重视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和整理,重视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广泛征求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

    1.7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以及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1.8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10年左右)和远期(20年左右)两个水平,以近期为重点,并对涉及远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骨干水工程作出轮廓性安排。规划水平年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的分期年份尽量一致。

 

2 基本资料

 

    2. 1编制江河流域规划要有重点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以及流域规划、水利区划、治理开发历史资料等。要注意检验有关资料的合理性、并对其可靠程度做出评价。

    2.2需搜集的自然环境及资源资料包括:

      (1)气象水文资料。本流域气象水文特性的有关特征数据、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波浪等实测、调查资料。

      (2)地形资料。流域地形图和主要涝区、分蓄(滞)洪区、水库区、灌区主要枢纽建筑物、主要河道一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主要河道还应具备一定比例尺的纵横断面图。地形图可尽量利用国家已经测绘出版的成果。必要时应专门测绘。测绘地形图应尽量子用国家高程基准,即习惯所称之黄海高程系。

      (3)地质土壤资料。区域地质图和主要水工程的有关地质图与文字说明以及土壤普查资料,必要时,还应具备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以及有关地下水开采及可利用水量等资料。

      (4)资源资料。水资源、水力资源、水运资源、矿藏资源、物产资源、旅游资源、渔业及其他生物资源等的数量及其分布资料。

      (5)环境资料。除以上有关环境的资料外。还应具备水环境指标及重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

    2. 3需搜集的社会经济及有关规划资料包括:

      (1)现状社会经济统计资料。

      (2)现有水工程状况的统计资料。

      (3)历史自然灾害资料。

      (4)主要水系历史演变及历代治水概况。

      (5)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资料。

      (6)其他与流域规划有关的规划资料。例如,主要城镇的城建规划、农业区划、水利区划、水体功能区划分,以及陆上交通干线规划、水运规划等。

 

3 防洪(潮)规划

 

    3.1流域防洪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洪水特性、历史洪灾及成因的基础上,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力,论证选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研究蓄、滞、泄的关系,选定整体防洪方案,并阐明工程效益。

    沿海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波浪等产生的灾害,选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2流域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合理选定。

    3.3流域防洪规划,应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研究,正确处理蓄泄关系,并考虑近期与远期相结、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防洪与兴利相结合。

    3.4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应研究分析洪水特性、现有河道泄洪能力和各项可能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拟定若干可行的组合方案,从防洪可靠性、工程投资、工程效益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3.5河道现有的泄洪能力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持,并作为防洪规划的基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洪障应在规划中提出清障的范围与措施。

    3.6采用堤防防洪,应按照整体防洪的要求通过不同的防洪规划方案比较研究并选定各河段规划工程工况下的安全泄流量及相应的设计水位。对各河段的堤距应提出原则要求。拟订规划防洪堤堤线,对需要退堤的地段要专门作出论证。堤身高度应根据堤基及堤身土质的条件,并考虑堤身增高对防洪安全的不利影响综合拟定。

    上下游河段的承泄能力应基本平衡。

    感潮河段的堤防规划,要考虑洪、潮的不利组合。

    3.7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防洪,应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3.8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参与整体防洪,应对工程本身的建设条件及分洪流量与容量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还要研究因分泄洪水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在分滞洪工程的影响区范围内,对生产、生活、交通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做出规划安排,其工程量及投资应纳入防洪规划。

    3.9下游有防洪要求的水库(包括已建)均应担负相应的防洪任务,其防洪库容应在整体防洪规划安排下,通过方案比较确定。对已建水库(包括水电站)应研究提出增设防洪库容的可行性及指标。

    3.10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3.11防洪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实施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原则意见。对超标准洪水提出对策性意见。

    3.12防洪规划应对域内城镇防洪提出初步安排,为城镇防洪(专门)规划提供基本依据。

 

4  治涝规划

 

    4.1 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和历史涝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和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治涝条件,合理选定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和骨干工程布局,选定整体治涝方案,阐明工程效益。

    4.2治涝标准应按照有关规范根据涝区灾害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选定。

    4.3治涝规划应根据涝区地形、水文特点和不同治理要求,划定治理分区,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4.4骨干排水河道和工程布局,应根据地形、水系和承泄区的条件,按照高低分析、洪涝分开的原则,合理拟定自排、提排及分排方式。

    4.5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按照治涝标准,并结合考虑滞、蓄洪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4.6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做到治涝与防渍相结合。

    4.7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湖泊、内河调蓄涝水。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结合考虑灌溉、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抽排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

    4.8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排水区域具体情况,结合排水河道规划,经方案比较选定。

    4.9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可根据情况采用与涝区治涝标准同频率的洪水位过程,或采用排水历时内的多年平均偏不利水位过程或实际年的洪水位过程。

       

5  水资源供需平衡与分析

 

    5. 1流域水资源供需平衡与分析,应研究流域水资源特性,测算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初步供需平衡与分析,提出发展对策与措施,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

    5.2流域水资源量应分区进行估算。区域划分应以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和行政区划。

    5.3流域需水量宜分部门按现状、近期、远期等三个水平年分别进行调查、预测。进行不同保证率的需水预测时应注意在核实现状实际用水的同时,要结合考虑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和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在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经分析综合选定。

    5. 4流域可供水量,应先进行现状水工程条件下的供需平衡分析,得出近期、远期规划水平年时现状水工程的可供水量;然后,再结合规划拟定的新建、配套和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工况下供需平衡分析,计算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以比现状工况可供水量的增加作为规划工程的增供水量。可供水量还应包括可重复利用的流域水量,可供水量的水质应是能满足不同用水要求的合格水。

    5. 5流域水资源供需平衡以分区预测的供需水量为基础,先分区平衡分析,再流域综合,平衡分析中,应根据发展流域水电、航运、水产等事业,维持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护、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的需要,合理留出河道内用水量。

    5. 6根据流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结果,确定流域的缺水地区,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解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对策措施。当发生缺水时,应优先考虑节流挖潜措施。提出跨流域引水的设想方案,应对水资源调出(入)流域的有利与不利影响作用估计。

 

6  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6.l流域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现状和城乡发展对供水需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不同供水对象对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提出可行的供水方案。

    城乡生活(含公共用水、菜田用水)供水的年保证率一般取用95%;工业供水年保证率,一般为90%,其中对国计民生意义重大的、不能停止生产的工矿企业,其供水保证率提高到95%。

    6.2不同供水对象的用水定额和需水量,应根据规划区内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虑其经济增长速度、都市化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和可能达到的节水水平等因素,参照有关标准及相似地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预测。

    6.3流域供水规划方案应在分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对现有水利工程调整供水任务和技术改造,以及新建供水工程,并初步论证其供水范围、引水地点、取水方式、供水数量、供水过程、供水保证率,以及供水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施等。

    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宜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

    6.4研究利用现有蓄水、引水工程作为供水水源。在供水方案中,应包括对原有受益对象的影响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

    6.5供水规划中,应有城乡生活供水的超标准对策。对遭遇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时的生活供水,应提供可行的应急调配方案。

  

7  灌溉规划

 

    7.l流域灌溉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的灌溉现状和农业生产对灌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源条件,拟定灌区范围及开发方式,选定灌溉设计标准,研究节水措施、灌溉制度及灌溉工程建设方案。

    7.2灌溉规划应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作物布局和发展要求,在分区平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近、远期可能开发的灌区总面积,研究不同水源配合运用的合理方式,并据此拟定灌区总体布置方案。灌区内耕地、园地面积应地行必要的复核。

    7. 3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作物组成、农业生产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灌溉设计保证率一般以用80%~90%,对供水特别困难地区,可降为70%~80%。

    7. 4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的水源条件,土壤、地形、作物组成,农业技术措施和灌水技术等因素,参照本地高产、节水的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积极推广水稻田节水灌溉、园地喷灌滴灌。

    7. 5规划灌区应根据区内的自然和水源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引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

    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就其工程规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对大型提水灌区的电源也应在规划中一并安排。

   7. 6对已建灌区的改造,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以及水资源供需状况,提出对渠系及建筑物的改造方案和老化补强措施;提出对现有蓄水工程功能调整的规划意见,应以不影响原有灌溉对象必要用水为原则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8  力发电规划

 

    8. 1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根据开发流域水能资源的要求,并结合流域其他治理开发任务拟定河流枢纽开发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并阐明发电效益。

    8.2河流(河段)枢纽开发方案应综合考虑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方案比较选定。

    引水式开发或跨流域引水开发、应考虑引水河段对供水、灌溉、航运,以及生态与环境可能产生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8.3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年发电量。径流调节计算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发电的影响。

    8.4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可根据水库条件结合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初步拟定,其防洪限制水位结合流域防洪规划方案综合选定。

    8.5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按合理的装机利用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

    河流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应注意合理协调,使水量得到充分利用。

    8.6对规划装机容量在2.5万kw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的机组机型和单机容量进行初选,并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

    8.7水力发电规划中,应对规划期内抽水蓄能水电站的开发进行初步选点。

 

9  航运规划

 

    9. 1航运规划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状况的基础上,收集研究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资料,选择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拟定开辟航道和改善航道的工程措施和规模,阐明航运效益,提出工程实施的原则意见。

    航道规划等级政府已有规定的一般按政府最新规定确定。

    9.2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条件统筹研究,并协调好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

    9. 3对渠化河流(河段),在水量供需平衡中,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用水与渠化后河流(河段)增加的蒸发、渗漏耗水。

    利用天然河流(河段)通航,应考虑维持设计航深所需水量。

    9. 4航运发展目标与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社会、经济对航运发展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近、远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不同的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客货运量相差悬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

 

10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

 

  10.1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应根据河道特性和防洪、防潮、航运、排涝、引水和沿岸城市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研究河道河口变迁和现状,分析河道变化规律;研究拟定河势控制与调整的主要措施。

   10.2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合理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既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基本要求,也耍尽可能不影响现有工程设施的运行。

    10.3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遵循因势利导的原则,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和河道、河口整治线及堤线。

    10.4需要对河势进行重大调整的河段,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拟定整治规划布局及实施程序,并考虑对现有工程影响的补偿措施。

    10.5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与采石采砂相结合,划定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防止产生河势不利变化和河岸、江堤的损坏。

    10.6河道整治规划中的裁弯工程,必须确保河道原有行洪能力,注意研究对各方面的影响,并考虑必要的补偿措施;丁坝工程,应防止引起河岸失稳及行洪断面减少造成的不良后果;堵支并流工程,应采取措施,不增加上游防洪压力。

    10.7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应在现状河道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整治规划结合沿岸城镇发展布局,按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又有利于引水取水、排涝、航运、城镇建设和水环境保护的综合利用原则,提出可资利用的岸线和相应的利用条件。

 

11  水土保持及其他规划

 

    11. l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在了解流域土壤侵蚀的基础上,分析流域水土流失情况和成因类型,拟定水土保持方向,研究主要防治措施。

    11.2流域水土保持措施针对水土流失类型与综合农业区划相协调分别提出。防治措施包括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做到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

    11.3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应对人类活动导致的土壤植被破坏,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

    11.4对流域现状水质应经评价明确各河流(河段)的水的等级以及水质在年内的周期变化规律。

    11.5流域水资源保护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面水水质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污染为重点,按规划水平年的污染预测(或几种可能的预测值)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提出防治措施意见。现有水源地经治理仍不能达到保护要求,应另行开辟水源地。

    11.6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可能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意见。

    11.7入海河口地区的滩涂开发规划应在有调查分析滩涂资源及其开发条件的基础上,拟定开发利用的地点、范围、方式和工程措施方案。对滩涂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相应对策,应做初步论证。

    11.8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内涉及水工程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就治理开发方案对旅游事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做出预测和评价,提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和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

 

    12.1对规划河流应进行流域水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其环境现状做出分析评价。

    12.2对研究的各规划方案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识别、估计方案实施后对流域环境的影响。并研究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完善规划方案。

    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应研究达到拟定的流域生态与环境目标要求的规划方案,并参与比选。

    12.3流域环境影响应从宏观上进行总体评价,分析各规划方案对流域主要环境要素的变化影响,作为方案比选的依据。

 

13  流域水利管理

 

    13.l对规划河流应进行流域水利管理状况调查,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分析,提出完善这方面工作的措施。

    13.2江河流域规划应针对流域水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完善流域内河道、湖泊、行(蓄、滞)洪区和各类水利工程现行管理体制的意见。对拟定的近期重点工程,应推荐可行的管理模式和需设置管理机构的意见。

    13.3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流域特点和推荐的规划方案,提出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和统一调度流域洪水的意见。较大流域还应研究提出加强流域防汛通信网、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等管理设施的意见。

    13.4流域规划应就发展水利产业提出相应的政策性意见,以促进水利基础产生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14  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

 

    14.1江河流域规划中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对其经济可行性作出论证。

    14.2对规划方案中拟在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其工程投资估算宜参照相应的工程投资概(估)算办法编制,对其余工程和项目可按扩大指标估列。

    14.3规划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尽可能用货币定量计算。对一些难以用货币定量的效益应用文字加以阐明。

    14.4经济评价中各项工程的费用和效益的影子价格可参用同类已经审批的项目的测算成果,也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

    14.5江河流域规划中各规划方案,应根据国民经济评价结果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一般应计算其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必要时,还要列出一些静态技经指标,如单位水量投资、单位电量投资等,供决策参考。

 

15  规划实施意见

 

    15.1江河流域规划应在选定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近期治理开发工程。近期工程应力求做到:

      (l)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能较好地解决流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2)有关各级政府和群众对该工程有积极性,能被有关各方接受;

      (3)移民安置工程所需资金有条件筹集,有条件解决;

      (4)工程的兴建不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

    15.2对某些规模较大的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项目,必要时可分期建设,将近期建设部分列入近期工程,但近期建设规模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注意近远期的结合。

    15.3规划的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应同步实施,同步生效。

    154对拟定的近期工程,应对下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水文站网布设等工作提出安排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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